昨日,记者获悉,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与被告胡某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最后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某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11830.1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原告和大冶有色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绿城玉兰花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作为绿城玉兰花园小区房屋业主,于2014年6月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2元/月·平方米,逾期交费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对于欠费不缴纳的,原告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但被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拖欠物业服务费,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市住建局物业办呼吁,请全体业主按法律规定交物业服务费用,切勿触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