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日前该局已联合市人社局印发通知,明确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全面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制度。
此举旨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法保障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应充分认识到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是防范和化解工程款支付风险,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的重要手段,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相关政策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等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推进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落地落实。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为同一法人主体的,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中各级财政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并满足工程建设资金需要的,可用财政资金批复(拨款)文件作为支付担保。
《通知》指出,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将建设单位是否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纳入建筑市场行为日常检查范围,在施工现场开展现场踏勘工作中,查验工程款支付担保文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发现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全市各地住建部门要依托省住建厅工程款支付预警信息系统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落实、过程结算、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关联信息实行动态监测。发现存在的异常情况,住建部门及时与人社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并做好实地核查工作,发挥工程款支付担保在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预防和“兜底”作用。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住建部门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并提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限制其新建项目。我市明确,还将把各地的落实覆盖情况,纳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的重要指标,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