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4/07/17  |  来源:东楚晚报  |  专栏:黄石动态

生活中,各类寻物、寻人、寻宠的启事并不少见。其中,有些失主发布启事时为了提高效率会在启事里附上悬赏承诺。那么,这样的承诺有法律效力吗?如果发布者对悬赏言而无信,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呢?

  前段时间,市民刘先生在小区电梯看到一则寻狗启事,发布者在启事中说,家中名贵小狗在小区里面跑丢了,找了几天没有找到,现公开悬赏,称谁能帮忙把小狗找回来,愿意支付对方3000元酬劳。启事上还附有小狗的照片和发布者的联系方式。过了两天,刘先生在遛狗时,无意间发现寻狗启事上的小狗,于是联系启事发布者,将狗狗带回送还。当刘先生向启事发布者索要3000元酬劳时,被对方一口回绝,对方表示邻居之间就应该互帮互助,而且这只小狗也不是刘先生专门寻找的,因此拒绝履行悬赏承诺。

  针对上述案例,宋华荣律师解答:本案例中启事发布者在电梯发布寻物启事,以公开声明的方式表明只要帮助找到小狗就支付3000元酬劳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了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悬赏广告。悬赏广告、寻物启事都属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单方允诺之债为附条件的债务,当具备条件的相对人出现时,单方允诺之债对双方当事人生效。为此,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规定,刘先生帮助找到小狗并归还,启事发布者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上述法律规定,向刘先生支付3000元酬劳。若拒不支付的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令发布者支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宋华荣律师提醒: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典对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活动确立的基本准则,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恪守承诺,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全社会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东楚晚报|2024/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