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下陆区人民法院为一名全部履行执行款的失信被执行人发出《信用修复证明》。这是该院探索信用修复机制,对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正向激励的重要举措。
2016年11月3日,被告柯某向原告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业务并承诺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后,双方签订银行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因被告柯某透支信用卡消费且逾期付款已超过60天,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柯某结清该信用卡项下出借本金、利息,并支付滞纳金等。2019年,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某银行本金、透支利息等共计84281.92元,并支付2019年3月10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的利息。
在被执行人柯某与某银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柯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下陆区人民法院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因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对柯某的日常生活、工作造成极大影响,柯某积极筹款,主动联系法院,于近日将本案法律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下陆区人民法院随即解除对柯某采取的强制措施,同时考虑到柯某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避免本案再次对其工作、生活造成影响,对柯某出具了《信用修复证明书》。同时,柯某向法院提交了守信承诺书、情况说明等材料。
这是下陆区发出的首份《信用修复证明书》,既是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体现,也是对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正向激励的有力举措。下陆区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惩戒+激励”并举,注重启动信用修复机制,持续推动高标准信用体系建设与高质量执行工作有机结合,努力实现案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