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
发布时间:2024/09/24  |  来源:黄石日报  |  专栏:黄石动态

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日前联合发出提醒告诫函,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

  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不能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价格发生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充电电费严格执行充电价格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非电网直供电、物业服务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及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一律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不满1千伏按照每千瓦时0.58元执行、1-10千伏按照每千瓦时0.57元执行;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所在场所电价政策。

  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充分考虑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提醒告诫函发出之日起,全市各电网企业、非电网供电主体、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对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认真落实“价费分离”和明码标价、执行价格政策。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执行“价费分离”和明码标价规定、不执行政府电价政策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黄石日报|2024/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