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2-15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根据市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制定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黄石市人民检察院、黄石市公安局、黄石市司法局、黄石市国家安全局今日联合制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刑事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该《规定》由总则和八个章节构成,共五十六条。《规定》用七个章节对辩护律师人身权和获得便利权、知情权、会见权和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取证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权、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权、辩护权和辩论权共7个方面诉讼权利的保障义务主体、保障时间、保障方式、保障内容以及救济措施做出了较为具体清晰的规定。该《规定》的出台,对于充分发挥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能,依法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等诉讼权利,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依据,将为促进司法公正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