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政策的实施,在受到居民们欢迎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秩序。对此,我市相关部门,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惩戒制度开展保障性住房的专项整治行动。
国家四部委严规惩戒公租房失信行为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租房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展公租房,取得明显成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作出部署。
《意见》提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公租房申请、使用、退出等环节失信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承租人欠缴公租房租金后果严重
2018年,《湖北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信用管理及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出台,界定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失信行为,以隐瞒、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公租房或租赁补贴等5种严重失信行为,一旦认定将受到联合惩戒。
此次出台的《意见》界定了11种公共租赁住房失信行为,包括以隐瞒、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公租房或租赁补贴,累计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公租房无故连续空置超过6个月,利用公租房从事非法活动等等。按照《意见》,一旦发现有失信行为,房管部门将进行认定并记录在案。我省也将建立省统一的保障家庭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数据库。
为易于操作,《意见》首次提出实行保障家庭信用等级评价量化计分制,信用基础分为100分,按照计分可分为轻度失信、中度失信、严重失信。各地可根据保障家庭失信行为多少、情节轻重、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计分标准,并可实行“警示名单”制度,定期予以公示。
《意见》规定了5种失信行为将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包括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骗取公租房、租赁补贴;违规擅自改变公租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违规转让、出租、转借、转租公租房或在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却拒不退还公租房或租赁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行为等。
据了解,一旦被最终认定并受到联合惩戒,其出行、信贷、就业、高消费行为,及子女报考公务员、升学等将受影响。《意见》同步规定了信用修复方法,如果不是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可通过自主解释、申请延期、主动履约等方式申请修复信用;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但是能认真接受惩戒、切实承担责任并表现良好,也可修复信用。
2024年,《湖北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服务规范》出台,该文件规定对无正当理由,累计欠租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予以清退,必要时可启动司法程序追缴租金。同时文件规定,公租房运营服务主体巡查中发现转租、转借、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拆改房屋结构等违规行为,应要求承租人限期整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住房保障部门,对拒不整改的,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合同,限期腾退房屋;逾期不腾退的,通过司法程序开展清退工作。
《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严管全市公租房
早在2011年,我市就出台《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对我市的公租房进行管理。
针对用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公租房、租赁补贴;逾期拒不退回或拒不补缴租金;违规擅自改变公租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等行为的承租人,《实施细则》指出,违反《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取消其配租资格,收回承租房,责令其按同区位市场租金1倍的标准补交房租,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住房保障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并通报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
《实施细则》指出,原政府投资且已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未售国有公房、廉租住房等,承租人需重新签订《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不愿意接受合同约定的,应自行退出。其他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保障性住房参照本规定执行。承租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购买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获得了拆迁还建房或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了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自有产权住房的,应退出所租赁的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
《实施细则》指出,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或授权管理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