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有关被惩戒对象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发布时间:2024/11/27  |  来源:黄石日报  |  专栏:国内动态

11月26日,公安部在京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会上,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副司长邢晓东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惩戒办法》要求,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加强名单信息公示。

  据介绍,《惩戒办法》是保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贯彻实施的重要配套文件,也是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颁布实施2周年之际,进一步推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这一惩戒办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惩戒办法》规定,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惩戒期限为2年,明确对不同惩戒对象实行不同种类的惩戒,体现过惩相当。同时,《惩戒办法》在综合运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等惩戒措施的同时,保留了被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

  关于信用惩戒如何发挥作用?邢晓东表示,近年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手段惩戒违法失信行为。电信网络诈骗危害公民财产安全,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构成严重威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惩戒办法》要求,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信用惩戒措施,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行为,强化警示教育,筑牢安全防线。信用惩戒主要包括三种方式:一是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惩戒办法》提出,要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信用惩戒的重要方式之一,即在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的领域,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失信主体纳入名单。二是充分共享名单信息。近年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持续加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截至目前,平台已经归集超过1.8亿经营主体的超过780亿条信用信息,成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总枢纽。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责任主体相关信息将被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再通过平台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各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限制性措施,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确保把惩戒措施落到实处。三是加强名单信息公示。“信用中国”网站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建设的用于集中公示信用信息的对外窗口,日均访问量超过2亿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将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责任主体相关失信信息向社会公示,形成强大舆论震慑。下一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积极配合公安部依法严厉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态势。


黄石日报|202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