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1  |  来源:信用湖北  |  专栏:省内政策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函〔2019〕4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7月29日

湖北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和对接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73号)、《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方案要点的通知》(国办电政函〔2019〕5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部署,为推进我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系统定位。

  湖北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是我省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它不替代各地、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和监管职责,通过归集共享各类监管数据,为各地、各部门开展监管工作提供综合信息服务,为各行业、各领域风险防控提供预测预警服务,为相关决策提供大数据支持服务。一是规范监管,制定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检查实施清单,统一监管事项代码、名称、流程、措施等,统一监管行为记录和数据归集标准,实现监管的标准化、规范化。二是精准监管,通过对归集的监管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风险隐患,助力精准监管。三是联合监管,开展协同监管、联合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逐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四是监管全覆盖,将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重点监管等工作逐步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运行,逐步实现监管全覆盖。五是实现对监管的“监管”,强化对各地、各部门监管工作的监督,开展监管工作评价和监管风险评估工作,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二)建设原则。

  省级统筹、共建共用。“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以省级统建为主,宜统则统、应统尽统,最大限度减少重复建设和资金资源浪费。公共支撑和核心应用部分由省级统一建设,原则上各地不另行建设。各地可直接使用省级系统开展“互联网+监管”工作,通过建立本级监管数据中心汇聚本地区监管数据并推送至省级系统。各地基于本地实际,需自行建设体现地方特色的“互联网+监管”系统,须将建设方案报省政务管理办审核备案,并确保与全省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统一标准、全面覆盖。强化整体设计,统一标准规范,以省级“互联网+监管”系统为枢纽,逐步实现各地、各部门监管业务全覆盖、系统全联通、数据全归集。

  资源整合、数据共享。充分利用省大数据能力平台、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各地、各部门现有监管数据资源,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共用。

  需求导向、协同联动。聚焦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监管业务需求,促进建立协同联动的长效机制,鼓励业务创新,不断深化应用,提升监管工作的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

  (三)目标要求。

  8月,完成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主体功能建设,按照“成熟一批、对接一批”的原则,与各地、各部门监管系统对接,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初步联通。9月,完成系统建设任务,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上线试运行,实现与国家系统对接联通。12月,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实现执法监管、风险预警、决策分析等主要功能。后续不断完善系统功能,拓展监管业务范围。

  二、建设内容 

  根据全国“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的总体设计,我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基本建设内容概括为“11223”。编制“1”张监管事项清单:编制一张覆盖省、市、县三级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建立“1”个监管数据中心:建设监管数据中心,建立各类监管数据库。建设“2”个系统界面: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界面和面向政府部门的工作界面;建设“2”个支撑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安全运维体系;建设“3”个应用系统:行政执法监管系统,风险预警系统,分析评价系统。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管理系统。

   1.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在国务院公布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基础上,梳理完善我省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确定的监管事项,并录入国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管理系统。(牵头单位:省政务管理办;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5月)

  2.编制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按层级对监管事项目录中的行政检查事项,逐一梳理检查实施清单,并录入国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管理系统。(牵头单位:省政务管理办;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5月)

  3.建设全省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系统。建设全省统一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系统,对纳入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系统的监管事项实行统一管理,实现全省同一监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统一。(牵头单位:省政务管理办;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8月)

  (二)建立监管数据中心。

  4.建设监管基础数据库。建设监管数据中心,推进各地、各部门监管系统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联通。分类建设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库、监管对象信息库、执法人员信息库、监管行为信息库、监管事项投诉举报信息库、信用信息库、第三方平台及重点企业信息库、知识库。(牵头单位:省政务管理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8月)

  5.建设监管主题数据库。根据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金融监管、交通运输监管、生态环境监管、卫生健康监管、文化旅游监管、自然资源监管等行业领域的需求,建立各类主题数据库,逐步实现各领域监管主题数据全覆盖。(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等;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9月)

   6.建立监管数据共享机制。依托省大数据能力平台和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共享。通过申请、受理、授权的方式,为各地、各部门提供数据交换、共享接口等服务。(牵头单位:省政务管理办;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9月)

  (三)建设系统界面。

  7.建设系统服务界面。依托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统一的服务界面,对社会公众提供监管相关服务,并链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投诉举报入口。(牵头单位:省政务管理办;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8月)

  8.建设系统工作界面。为各级领导、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双随机抽查、联合监管、信用监管、风险预警、监管情况统计分析、监管事件跟踪分析、监管情况可视化等应用功能。(牵头单位:省政务管理办;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8月)

  (四)建设系统支撑体系。

  9.建设标准规范体系。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制定完善我省设计标准规范、业务标准规范、应用标准规范、数据标准规范、安全标准规范、管理标准规范等,强化标准化支撑。(牵头单位:省政务管理办、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8月)

  10.建设安全运维体系。加强“互联网+监管”系统及相关数据的安全和运维保障,建立分级授权管理机制,强化系统运维管理,确保数据归集、共享、使用等各环节的数据安全。(牵头单位:省政务管理办、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8月)

  (五)建设行政执法监管系统。

  11.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监管对象风险等级与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抽查概率,确保“双随机、一公开”有效实施,实现全过程信息化记录和管理。(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9月)

  12.建设联合监管子系统。为各地、各部门开展联合监管提供数据通道、数据资源、任务管理等支撑。建立监管数据推送反馈机制和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监管工作协同联动机制,实现“一处发现、多方联动、协同监管”。(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9月)

   13.完善信用监管。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基础资源库建设,整合现有信用监管系统,汇聚各类信用数据,归集至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中心信用信息库。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用约束、信用风险预测预警、信用信息共享等。(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9月)

  14.建设移动监管子系统。为各地、各部门开展移动执法检查提供支撑,同时归集、整合移动监管全过程记录,纳入监管行为信息库统一管理和应用。(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11月)

  15.建设非现场监管子系统。为各地、各部门通过互联网、物联网等开展非现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支撑,同时归集、整合非现场监管相关数据,纳入监管行业信息库统一管理和应用。(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8月)

  16.统一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建设投诉举报处理子系统,接收国家统一投诉举报系统相关信息,汇聚各地、各部门投诉举报信息,形成统一的投诉举报信息数据库。投诉举报信息,按照监管职责由各地、各部门处理,系统全过程记录。(牵头单位:省政务管理办、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8月)

  17.完善行政执法监管机制。建立统一执法监管系统,将监管事项、检查事项、执法人员等纳入系统运行,明确事项监管部门、对象、设定依据、措施、流程、结果等并对应相关检查实施清单,梳理固化、规范执法监管业务流程,提高执法规范性、公平性。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8月)

  (六)建设风险预警系统。

  18.加强风险预警能力建设。建立风险模型管理子系统,整合各地、各部门现有风险预警系统,形成全省风险模型库,并实现模型动态化管理。构建全省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对监管风险数据进行分析比对,研判风险等级、风险态势。(牵头单位:省政务管理办、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10月)

  19.建立风险核查处置机制。建立风险核查处置子系统,依据监管职责分工,将风险分析结果及线索数据推送至相关业务部门处置,并实时反馈处置结果。(牵头单位:省政务管理办、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11月)

  (七)建设分析评价系统。

   20.建立综合分析系统。建立常态化的综合分析机制,对各类监管数据进行深度整合分析,定期形成监管工作统计分析报表和评估报告,为实现监管的“监管”和领导决策提供支撑服务。(牵头单位:省政务管理办;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11月)

  21.建立重点事件跟踪分析系统。对重点监管事件开展全生命周期的跟踪分析,包括事件的起因、动态、影响、舆情、有关方面的响应情况、处置措施和结果,形成对重点监管事件的全链条记录和分析。(牵头单位:省政务管理办;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11月)

  22.建立监管效能评估体系。建设监管效能评估子系统,建立全省监管效能评估指标体系,围绕监管业务、投诉举报、社会舆情、重大事故、群众评价等数据,评估监管执法工作质量和效能情况。(牵头单位:省政务管理办、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八)做好与相关系统对接。

  23.与省大数据能力平台、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充分利用省大数据能力平台、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基础环境和建设成果,在审批信息联动、统一身份认证、电子证照信息、信用信息数据等方面实现共享共用,推进政务服务和监管业务协同联动。(牵头单位:省政务管理办;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9月)

  24.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依托省大数据能力平台和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交换共享、业务同步。(牵头单位:省政务管理办;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8月)

   25.与各地各部门相关监管系统对接。按照“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的原则,对重点领域监管业务系统“成熟一批、对接一批”,分步实现各地、各部门监管业务全覆盖。(牵头单位:省政务管理办;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9月)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在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统筹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将系统建设、运维、对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保障,按照有关要求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二)强化培训指导,加强舆论宣传。省直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业务培训指导,确保本系统省、市、县三级监管事项清单、监管行为要素、监管数据标准规范统一。各市(州)要加强本地区“互联网+监管”工作的统筹谋划,确保监管事项全覆盖、系统全对接、业务全联通。要加大总结推广力度,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三)强化监督考核,狠抓工作落实。将“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作为“放管服”改革重点督查内容,纳入省政府大督查,并建立“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进度通报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按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确保完成任务。


信用湖北|201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