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发改财贸〔2018〕23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委):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信用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公示、授权查询等工作,省信用办以《省信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鄂信用办〔2018〕7号)专文部署了市州县(市、区)信用服务窗口设立等工作任务。截止5月底,仅有少数市州完成了该项工作,现就加快设立各地信用服务窗口,开展信用服务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窗口设立地点
信用服务窗口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立在本地政府政务服务大厅或发展改革部门的政务服务窗口,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信用信息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职责,积极推动本地信用服务窗口的设立,协调落实专职服务人员,配备相关办公设备,尽快搭建为社会提供信用查询服务的基础环境。
二、窗口服务内容
(一)开展信用主体实名认证工作
1.自然人现场实名认证。自然人首先在“信用湖北”网站群或移动服务端上的信用信息认证用户版块查询版块登记注册,完成认证预约,然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到信用服务窗口现场办理实名认证。
2.法人和其他组织实名认证。(1)法人和其他组织授权的经办人在“信用湖北”网站群或移动服务端上的信用信息认证用户查询版块进行用户注册,完成认证预约;(2)法人和其他组织授权的经办人持法人和其他组织授权书原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加盖公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到信用服务窗口现场办理。
(二)信用信息查询
省信用信息中心和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为社会提供包括“信用湖北”网站群、移动服务端(信用湖北微信公众号)和信用服务窗口等多种渠道的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方式。
1.窗口查询方式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信用服务窗口填写《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查询申请表》后进行现场查询(附件1)。
2.查询条件 。(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查询自身非公开公共信用信息,必须经过实名认证;查询其他信用主体非公开公共信用信息,必须取得查询对象的书面授权。 (2)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群团组织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履职需要,可以利用省信用平台分配的管理账号自主查询公共信用信息,或者委派经办人持公函、保密承诺书、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到信用服务窗口查询公共信用信息。
3.不予受理查询的情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能提交合法证明的、未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以及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受理的情形,查询窗口不予受理查询申请。查询窗口不予受理的,应当场告知查询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打印查询报告
经实名认证的信用主体可在窗口打印自身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或凭借授权码打印其他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四)其他咨询答疑工作
服务窗口应接受社会公众对实名认证、信用信息查询、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各项信用相关工作的业务咨询,为社会提供政策解答、办事指南等各项答疑工作。
三、其他要求
1.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在6月10日前确定本地信用服务窗口专责人员,市州负责落实所辖县(市、区)专责人员信息登记表填报汇总,并以市州为单位将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2)反馈至省发改委。
2.6月30日前,各市州县(市、区)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确保本地信用服务窗口人员(确定服务人员、开设工作人员账户)到位、设备(省电子政务外网、办公电脑、认证设备、打印设备等)安装调试到位,7月1日正式对外开展信用服务。
附件:1.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查询申请表
2.信用服务窗口专责人员信息登记表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