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地方金融监管信用“红黑名单”4月起施行 列入“红名单”企业将获推荐评优表彰
发布时间:2020/03/16  |  来源:信用中国  |  专栏:联合奖惩动态

  记者昨日从南宁市金融办了解到,《南宁市地方金融监管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将于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据了解,“红黑名单”将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南宁对列入“红黑名单”的企业进行激励或惩戒,加快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地方金融领域信用监管,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金融环境。

  《管理制度》适用于注册地在南宁市的、由地方金融工作部门监管或落实地方金融风险属地防范和处置责任的小额贷款公司等。

  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是指南宁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根据相关企业的行为征集的相关信息,将其进行分类管理或对待,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红黑名单”的企业进行相应激励或惩戒。

  “红黑名单”公示期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一致,最短为6个月,最长为3年。严重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为3年。特定严重失信行为按3年最长公示期予以公示。此外,市金融办自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名单共享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动态管理。情节严重的“黑名单”将共享至相关征信机构。

  对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市金融办将采取一系列激励措施,如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在金融工作部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推荐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受监管和惩戒。如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每年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此外,还将限制其申请南宁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经市金融办审核的各级财政奖励资金,限制其参加评优、表彰,取消或建议取消参加各类评优、表彰活动的资格。

  《管理条例》鼓励“黑名单”主体进行信用修复。通过信用修复,“黑名单”主体可申请提前撤销“黑名单”信息公示。市金融办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黑名单”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的方式,同时将信用修复完成情况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更新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注意的是,存在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经法院终审判决定性为非法集资、恶意逃废债务的,不予申请信用修复。

  ■知多点

  《管理制度》适用对象

  注册地在南宁市的、由地方金融工作部门监管或落实地方金融风险属地防范和处置责任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民间融资登记机构等,以及被定性为非法集资的企业。上述机构或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适用于该制度。

  “红黑名单”的认定标准

  “红名单”:因诚实守信行为得到市级(含)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公司管理规范,经营稳健,且年度行业分类评级为A级(含)以上的;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列入“红名单”的。符合三个条件之一即可列入“红名单”。

  “黑名单”:存在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经法院终审判决定性为非法集资、恶意逃废债务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行业主(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严重行政处罚或一年内被多次行政处罚的;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信用中国|2020/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