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县(市、区、开发区)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目标考核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鄂政发〔2015〕3号)、《湖北省信用办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目标考核的通知》(鄂信用办〔2016〕35号)及《黄石市2016年县(市、区、开发区)综治工作(平安建设)检查考评细则》(黄综治〔2016〕27号)有关要求,市信用办(发改委)将组织2016年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目标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目标考核由市综治办负责将其纳入综治目标考核项目,今年分值占1分。
2、请各地按照2016年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评分办法(详见附件1)抓紧开展今年的考核自评工作,形成自查总结报告,并对照考核要求查漏补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3、请各县(市、区、开发区)认真组织考核自评工作,自查评分结果应公正、客观,相关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
4、自查总结报告、自查评分结果及相关佐证材料请于12月17日前报送,市信用办将结合平时工作情况审核评分,送市综治办按一定权重折合纳入全市综治工作总分。
5、市信用办将于12月15日前视情到各县(市、区、开发区)进行现场考核调研,并于12月20日前将评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综治委。
附件:2016年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
作目标考核评分办法
黄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