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江苏省政府举行深入推进江苏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将隐瞒病情、逃避隔离治疗等行为认定为失信。
有人说,新冠肺炎疫情是一面镜子,映照出人间百态。疫情期间,多数人按照政府要求,或主动申报信息、接受治疗,或居家隔离,表现出守法公民应有的素质。但也有个别人,置广大公众安全、疫情防控大局于不顾,有的刻意隐瞒自己和家人的病情,随意出入公共场所,对社区、医院等工作人员谎话连篇;还有人认为自己没病,居家隔离等措施限制了人身自由,不听劝阻,拒不配合。更有甚者,对工作人员破口辱骂、大打出手。种种恶劣行径,不仅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更让不特定的公众处于疫病威胁之中。
对于这些破坏疫情防控的人,自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予以制裁。不久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惩治疫情中的违规行为有了法规依据。但是,对于那些还没有达到犯罪门槛,仅需作出治安处罚,或者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尚不需要处罚等违法行为,还缺乏更有力的制约手段。
从效果上看,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是个好办法。近年来,通过持续推进国家信用建设、强化失信惩戒,“教科书式的老赖”等乱象已得到有效遏制。在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已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作为联合惩戒的重点,自然也包括了疫情防控期间隐瞒病情、逃避隔离治疗等行为。当这些失信者被列入“黑名单”,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以及其他高消费行为,将面临寸步难行的境遇。如此,加大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违法成本,弥补了现行法律处罚力度不够的短板,有利于发挥失信惩戒的震慑、教育作用,避免传染病失控“殃及池鱼”。
当然,失信惩戒仅仅是信用建设的一个方面,守信激励也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写入了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审视江苏省出台的有关措施,明确规定“参与疫情防控表现突出,纳入守信行为记录”,“引导和帮助企业及时纠正和修复信用缺失,防范信用风险”,打造信用规制的闭合链路,有利于激励公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目前,除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重庆市、北京市等地也都出台了类似规定,将隐瞒病情、逃避隔离治疗等行为认定为失信。随着共识的形成、立法的完善,依法惩戒失信、激励守信,修复信用,疫情防控将进入一个崭新阶段,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