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执行法官长达五年的坚持不懈和多方位努力下,这个案子终于执结完毕。
2015年4月4日,兰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常德市鼎城区桃花源路斗姆湖方向向鼎城区桥南方向行驶,在行至鼎城区郭家铺路段时与相对方向游某驾驶的车相遇,由于对方车速过快,与兰某正在本车道行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两车受损,兰某受伤,伤情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鼎城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游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兰某的。鼎城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8月23日依法判决游某向兰某赔偿398 510元,在诉讼过程中,游某一直逃避并未出庭应诉。判决生效后,游某也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赔偿义务。
兰某于2016年10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为规避法院执行长期在外务工,导致判决一直无法执行到位,案件陷入僵局。2018年9月,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在鼎城区斗姆湖街道和平居委会有一套房屋,法院查实后,对该套房屋立即予以查封,并依法委托评估、拍卖,在房产处置过程中,游某仍然规避执行,拒不配合。
2019年1月游某回家过春节期间,法院依法拘传督促其履行,但游某以家庭负担重为由抗拒执行,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宁可在拘留所过年也拒不支付。后执行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兰某同意游某分期支付,每年付2万元便可不执行其房屋,但游某仍不为所动。法院于2019年3月、7月两次向游某发出搬迁公告,但被执行人要求支付20万元的高额安置费,否则拒不迁出房屋,并扬言谁敢强制执行就和谁拼命。
游某的房屋通过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只能以流拍价423967元接收房屋抵偿,并将安置费9.6万元汇入法院账户,鼎城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抵偿裁定。由于游某拒不迁出房屋,鼎城法院对其房屋实施了强制搬迁,并将搬迁房屋内的物品交由申请执行人保管,限期被执行人及时领取。游某在知晓房屋被强制执行后,于2019年12月15日回到常德,仍然扬言索要高额的安置费,否则就要拼命。
执行法官于2020年1月8日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让执行法官感到惊讶的是,这次见面竟然是双方交通事故案件进入诉讼、执行后的第一次见面,执行法官当面严厉批评了被执行人处理事情不积极不主动的态度,但被执行人依然坚持其不合理的要求。通过事后多次执行法官耐心释法和劝解,被执行人也认识到无论怎么闹,鼎城法院都不会满足其不合理的要求,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放弃尚欠的赔偿款,被执行人搬走房屋物品,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了社会和谐、维护了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