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特殊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李某为渠县某局公职人员,因民间借贷案件下欠刘某借款14万元未履行而成为被执行人,在渠县法院执行人员即将对李某实施拘传之际,李某终于意识到法律威严,当场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2013年10月,李某向申请人刘某借款33万余元,截至2018年12月李某下欠刘某144000元未还。2018年12月经渠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自愿在2019年12月30日前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44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无奈之下,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渠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渠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李某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某收到法院送达的文书后置之不理,不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李某,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由于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工资不足以兑现,法院在冻结被执行人李某的工资账户后再次约谈被执行人李某,希望李某主动兑现,另一方面继续查询李某其他财产。
经执行法官查实,被执行人李某为渠县某局工作人员,名下有房产,具有履行能力,其行为属于恶意逃避执行,渠县法院依法对李某实施拘传,并告知李某如不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李某终于意识到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当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当天兑现44000元,并承诺其他部分分期履行,本案遂以和解履行方式结案。
法官寄语:《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强化对公职人员的信用监督。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党员、公职人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害执行等情况,提供给组织人事部门等单位掌握,采取适当方式共同督促改正”。公职人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尽管在执行案件中占比不高,但影响确极为恶劣,故公职人员应当自觉做到遵纪守法,做诚实守信排头兵,否则将依法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