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㬧龙”赔偿“暴龙”5000元
发布时间:2023/12/06  |  来源:东楚晚报  |  专栏:风险提示

为了吸引消费者,一些不法商家用与知名品牌相似度极高的产品名称或包装,甚至不惜花钱刷单制造销售火爆的假象,从而达到销售目的,令人大跌眼镜、防不胜防。5日,记者从大冶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判处被告某百货商行“㬧(bó)龙”向某光学公司“暴龙”眼镜赔偿5000元。

  案情简介

  某光学公司发现某百货商行在注册经营的网店内销售的商品标题、搜索关键词等多处使用了“㬧龙”与自己商标“暴龙”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进行宣传,但产品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某光学公司认为,某百货商行的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让他们误认为该产品来自该公司或与该公司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其行为侵犯了某光学公司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扰乱了销售市场,损害了公司的品牌形象,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某光学公司遂将某百货商行诉至法院,请求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

  被告某百货商行负责人辩称:原告提出的我商行销售的“㬧龙”眼镜侵权其光学公司生产的“ BOLON暴龙”眼镜,但两字有明显差别;本人此前从未听说过原告旗下的“暴龙”眼镜品牌且从未有过了解,根本不知道侵权;涉案商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仅为原告取证购买的一件,其余数量均为增加店铺销量自行购买。

  法院审理

  被告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网络平台所开设店铺的商品链接中使用“㬧龙”字样作为商品名称,其行为已侵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涉案商品的链接已经删除,原告自愿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求。

  尽管被告辩称其销量系刷单所得,非真实销量,但市场经营主体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开展经营活动,被告的刷单行为客观上利用“暴龙”注册商标在市场交易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通过虚假交易提升网络店铺的综合评分指数,促进其自营商品销售,以获取实际利益,扰乱了商标管理和市场管理秩序,故对刷单行为应作否定性评价,综合考虑被告销售情况、侵权行为情节、性质、过错程度及涉案商标知名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不仅严重侵犯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广大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别被以假乱真的各类高仿商品忽悠,如果购买到高仿产品,可以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到法院起诉;同时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应充分认识售卖假冒产品的危害性,严格审查进货渠道,规范经营活动,减少侵权风险发生。


东楚晚报|202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