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事前信用承诺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9  |  来源:  |  专栏:黄石在行动

为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关于开展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事前信用承诺的通知》(鄂公共资源局[2016]50号)、《2017年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安排》(鄂公共资源局[2017]21号)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招投标事前信用承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行事前信用承诺的目的

开展招投标事前信用承诺,就是在进行招投标活动之前,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市场主体以及评标专家,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如有违法失信行为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的制度。信用承诺将纳入承诺对象的招投标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以促进承诺对象自我约束、诚信交易、诚

信履职。

二、事前信用承诺的对象

在本市领域内参加公共资源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


三、事前信用承诺事项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承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得有规避招标、泄露保密资料、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参与围标串标、弄虚作假、千扰评标、违约

毁约等行为,自觉维护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的良好秩序。

(二)投标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参与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千扰评标、违约毁约等行为,自觉维护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的良好秩序。

(三)评标专家:承诺不得有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对评审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擅离职守,不按规定评标,应当回

避而不回避,以及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等行为。

四、招投标事前信用承诺的规定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办理网员注册、项目登记时,应要求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在“湖北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信用信息平台(http://xypt.hbggzyfwpt.cn/htm1/mh/index.html)”注册上传已签署的信用承诺书进行公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专家资格或办理专家入库时,应要求专家提供已签署的信用承诺书进行公示,申报专家的信用承诺书公示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要求,其他承诺主体的信用承诺书公示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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