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诚信文化】涵养信用文化,助力“诗和远方”行稳致远
发布时间:2021/12/28  |  来源:信用黄石  |  专栏:弘扬诚信文化

涵养文化,需要制度之力


文化与旅游,人们心目中的“诗和远方”,拥有相当厚实的文化底蕴。而信用文化,无疑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信用文化源远流长。无论是居庙堂之高,还是处江湖之远,诚信之道,无远弗届。《论语·颜渊》直言:“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论语·为政》则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孟子将信用列为“五伦”之一,进一步确立了信用的伦理地位。


一旦信仰滑坡,就难免乱象频出。文化旅游领域,也无法独善其身。比如,一些机构明明不具备资质,但却换了马甲,以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旅游行业许可证;有些机构虽证照齐全,但坑蒙拐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的社会影响……


于是,人们达成的一项共识是:文化的养成,离不开制度的刚性。《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出台,有望以制度之力,涵养文旅领域的信用文化。这一部门规章,在价值均衡、技术理性与宽严相济三个方面,均可圈可点。


  价值均衡


信用联动惩戒,首要也是最难的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失信行为。失之过宽,打击面过大,既不合比例原则,又伤害文化和旅游领域的经济活力;失之过宽,隔靴搔痒,既达不到惩戒效果,又衍生了劣币驱除良币之忧。这一问题,关系到价值判断与分寸拿捏,无疑十分重要。


《管理规定》第八条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所涵摄的内容,作了“列举+概括”的制度性安排,即为“5+1”模式:五项确定的信用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等用以识别、记载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二)司法裁判仲裁执行信息;(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四)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奖惩的信息;(五)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息。以上五项信息,均为结果性信息,过程信息因为具有不确定性,不记为信用信息。第六项为兜底安排,即“其他反映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这样就为未来的制度变革留下了空间。


以前述制度安排为基础,《管理规定》第三章分别规定了文化和旅游市场的严重失信行为,充分体现了立法的技术理性。


  技术理性


在立法领域,技术理性是指以最合理的规则实现立法的价值目标。《管理规定》在以下两方面充分体现了技术理性:


一方面,《管理规定》从“行为”与“主体”两个角度,对适用范围做了闭环规定。


就“行为”而言,《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等活动。从而将各类行为一网打尽。


就“主体”而言,《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与第三款分别从“文化市场主体”“文化市场从业人员”“旅游市场主体”“旅游市场从业人员”四个方面,将应予规制的信用主体一体纳入,立法的周详性由此可见一斑。


另一方面,《管理规定》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对失信行为的认定做出了细致的规定。


实体方面,《管理规定》将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分为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并分别列举了严重失信与轻微失信的情形。这些规定,充分省察并关照了现实,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情形,纳入严重失信情形。


程序方面,针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管理规定》确立了“告知、陈述与申辩、认定、决定与送达”程序,要求发放《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载明认定理由、依据、惩戒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最后在做出认定时,还要经过专家评估、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充分尊重了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


  宽严相济


《管理规定》一方面设定了严格的信用惩戒制度,另一方面,还针对轻微失信主体,规定了替代性信用管理安排,即“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在作出决定前,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约谈督促,改正违法行为、履行赔偿补偿义务、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以不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此种回转安排,体现了立法的教育本位。


与此同时,遵循国家有关规定,《管理规定》还建立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修复制度,区分了主动修复和依申请修复两类情形。在依申请修复方面,“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积极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的”,可申请信用修复。同时,《管理规定》还设定了“申请、受理、核查、决定、修复”五道环节,并明确了不予修复的情形,体现了宽严相济、严管厚爱相结合的信用管理导向。如此安排,刚性与温情并举,颇值嘉许。


我们有理由期待,《管理规定》将以制度之力,为“诗和远方”厚植信用文化之基。


信用黄石|202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