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狗狗很温顺,不咬人的。”你认为这是遛狗不牵绳的理由吗?19日,记者获悉,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严查“遛狗不牵绳”行为,已针对二次“遛狗不牵绳”开出两张500元罚单。公安机关呼吁广大市民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携手共建和谐家园。
两市民二次遛狗不牵绳各罚500元
“唐女士,这是您第二次没有为爱犬佩戴牵引绳了!”17日上午,在老下陆街巡逻的下陆公安分局民警王宇漳发现一只没有戴牵引绳的棕黄色小狗,随即上前查看情况。很快,王宇漳看到了一个熟悉的身影。
原来,10日晚,唐女士出门遛狗未戴牵引绳,被王宇漳发现并下达了携带犬只未使用链(绳)牵引《责令改正告知书》。
然而,被告知不过一个星期,唐女士再次被发现遛狗未戴牵引绳。对此,警方根据《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唐女士二次遛狗不佩戴牵绳的行为依法处以500元罚款处罚,这也是我市公安对二次遛狗不牵绳开出的首张罚单。
“警察同志,确实是我错了,以后出门前我一定会给狗狗戴上牵引绳的。”交过罚款后,唐女士诚恳地表示应当自觉遵守文明行为准则,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
和唐女士一样,市民张女士也因二次遛狗不牵绳被处罚500元。4日晚,张女士在团城山万达广场附近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狗绳牵引遛狗,被民警巡逻发现并下达《责令改正告知书》。
18日晚上19时许,张女士再次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狗绳牵引,在团城山万达广场1号门前遛狗时被民警发现并予以处罚。
对当场拒不改正的处以行政处罚
《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犬链(绳)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遛狗不牵绳”属于不文明养犬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今年8月,市公安机关办理全市首起“遛狗不牵绳”案件,对当场拒不改正的当事人王某处以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受到市民的普遍理解和支持。
市公安机关将继续完善不文明养犬行为、涉犬案件查处机制,对违法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将予以警告,并限期送往留检所或限养区外饲养;对遛犬不牵犬绳拒不改正或有责令改正记录的一律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对养犬扰民问题拒不整改的依法处理;对纵犬伤人的一律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据悉,今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捕捉流浪犬2126只,办理犬证339张,开具《责令改正告知书》609份。针对群众举报的不文明养犬行为或犬只伤人案件,公安机关将第一时间落地核查,保障广大居民朋友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