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房罚字〔2018〕第03号
黄石海富经纪有限公司(地址:花湖大道金港明珠 法人代表:王志伟 电话:18272170098)
经查,你公司在委托代理销售位于黄石港区黄石大道596号(鄂东商城B栋三单元701室)存量房买卖过程中,,存在包干收费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10内整改,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 5755 1172。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