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发布时间:2022/01/12  |  来源:东楚晚报  |  专栏:司法公信

  两年前醉驾,两年后贪图小便宜,偷路边铺路石板、盗摘路边花坛月季花,盗窃后还暴力拒捕,伤害他人。11日,记者从铁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21年6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摩托车,盗采人行道绿化带花坛内5株月季花,后又在路边盗取某工地堆放的芝麻灰花岗岩火烧板10块。刘某在准备离开时被工地巡逻人员周某发现,周某制止刘某离开,刘某将周某摔倒在地。双方扭打过程中,工地其他巡逻人员上前将刘某控制。经鉴定,周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调查,芝麻灰花岗岩火烧板10块价值160元,5株月季花价值30.75元。

  2021年7月13日,刘某家属向周某赔偿2380元,周某对刘某的行为予以谅解。此前的2019年12月21日,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公诉机关建议对刘某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零6日,并处罚金。

  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阅案卷、开庭审理,公诉机关的指控能够成立。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刘某应当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6日,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案事实中,涉案赃物价值不足200元,财物被盗后并没有毁损、灭失而是已经退还给了被害单位,刘某的行为未给被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危害较小。案件发生后,刘某家属及时联系了被害人,对其进行了经济补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进一步降低。

  承办法官蔡剑介绍,刘某主观恶性较小,并非把盗窃作为生财之道,而是想偷路边的铺路石板用于铺设家里的厕所台阶地面,采摘月季花亦是想种植于家中。虽然刘某因危险驾驶尚待处理,但从调查了解的上述事实来看,应有别于只为谋财而实施的侵财行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刘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另经法院调查了解,刘某是家中唯一劳动力,尚有年迈父母及年幼孩子需要照顾。固然刘某的行为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结合上述事实、情节,应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对刘某宽大处理,故作出上述判决。

  铁山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习少婷介绍,该院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宗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将个案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充分发挥司法惩治犯罪与教育引领的职能,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和温度,确保司法裁判无论是最终结果还是论理过程,都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彰显公平正义。


东楚晚报|202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