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结首例网络货运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某通过“货帮帮”网络平台发布从九江托运厨房烟道到大冶一小区的信息。2021年11月,货车司机董某通过“货帮帮”网络平台接单后,驾车到约定的九江市将上述货物全部装车,向大冶行驶。次日凌晨2时许,到达约定地点后,董某多次电话联系陈某,直到6时许,陈某告知董某已委托彭某处理。董某与彭某取得联系后,彭某要求改变送货地点到黄石某小区。董某通过手机交通地图查询目的地,显示沿途有无法绕开的禁止信息后,表示反对。
彭某称有小路可以进去,董某驾车跟随彭某行驶至车管所附近路段时发现禁行标志,遂拒绝继续前行。双方因而发生争议,董某为此报警,双方协商未果。之后,董某将车辆开到一物流公司,将涉案货物存放在该公司,并告知陈某尽快过来取货。陈某为此报警,双方再次协商无果,因而成讼。
诉讼中,原告陈某认为,被告董某未按其指示交货,拒绝交货,应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2万余元的责任。被告董某辩称,原告任意更改卸货地点,强行要求其闯禁区,事情发生后不配合公安机关协调解决,有意扩大损失,过错在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通过“货帮帮”第三方平台所形成的货物运输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董某已按约定将货物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事后,原告擅自改变卸货地点,且要求被告送货的路线为货车禁止通行路段遭到被告拒绝,双方就是否继续维持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将涉案货物妥善存放并通知原告及时领取,但原告至今仍未领取。涉案货物依然存在并没有损毁或者损坏。现原告明确表示拒绝接受涉案货物,要求被告赔偿涉案货物损失,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