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开幕的南京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交大会初次审议。该草案将酒驾、高铁“霸座”、学术不端、医闹等行为纳入信用管理范畴,还拟将亵渎英烈等行为纳入联合信用惩戒。
南京是国内较早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城市之一,2017年就成为首批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联合奖惩的信用监管机制,在南京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领域已有广泛应用,“南京市民诚信卡”等已成品牌工程,其经验在全国多地推广。但是,南京整体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还很不平衡。此前,一项发出3000多份问卷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南京有63%的受访者希望加快信用立法工作。
今年初,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列入2019年立法项目,南京社会信用地方立法迅速启动。本月20日,条例草案提交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初次审议。
条例草案对自然人失信信息情形进行了列举,包括学术不端、医闹、“霸座”、逃票等社会热点问题;相较此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内容,还增加骗保等情形,将“酒后驾驶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等纳入失信信息。
有以上行为者,将被纳入失信主体。行为更恶劣的话,将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严重失信行为有六种,其中关于亵渎英烈的行为尤为值得注意。草案提出,将亵渎英烈,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等严重不文明行为纳入联合信用惩戒。
去年底实施的《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已对崇拜日本军国主义等行为划定“法律红线”,此次立法如果获得通过,将再次明确严惩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行为的导向。
信用良好,开办企业、申请补助将一路畅通;入了失信“黑名单”,有可能举步维艰。
记者注意到,草案专设“社会信用应用”一章,拟建立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如果严重失信,可能将被限制进入相关市场、相关行业、相关任职资格,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限制购买不动产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消费。
对守信主体也有激励措施,如市场主体创新创业过程中给予经费支持、孵化培育,申请办理证照过程中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制度。
失信有可能是不小心,而草案也明确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并非“一刀切”。一方面,草案提出建立轻微偶发失信行为信用惩戒豁免制度,对“初次发生且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风险的”等情形免予实施惩戒。但这样的信用主体将被相关部门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督促其履责纠错、依法开展活动,在一年“观察期”内,未再发生失信行为可退出重点关注名单。另一方面,信用也有修复机会。草案明确,在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内,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社会信用修复申请。
个人信息泄露是社会热点问题。草案规定,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采集,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如信用服务机构擅自采集、买卖、传播社会信用信息或者出具虚假信用评级评价报告的,将由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草案呼应长三角、南京都市圈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明确区域社会信用建设合作工作路径。南京拟积极参与长三角地区社会信用合作示范区建设,开展合作交流,推动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信用制度框架体系。同时,南京将会同都市圈城市建立协作机制,推进信用制度共建、信用平台共联、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产品共用,开展南京都市圈信用评价标准、评价结果互认和跨区域信用联合奖惩。
草案如果获得通过,南京将因此成为全国第九个为信用立法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