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公正、平等、道德、法制、诚信,是社会主义的重要法制理念,公民有平等的就学、就业权。但这种平等必须与道德、法制、诚信之间相互制约。特别是公务员队伍,其工作性质与职业的国家权威性,对公务员的政审录用必然会有一些特殊的条件限制。此外,即便在同等条件下,录用单位也有择优录用之选择权。下面案例告诉我们,在建立诚信社会的时候,父母“失信”,至少三类情形下将殃及子女。
子女“高消费”,
法律强制性说不
[案例]2015年3月,刘先生因扩大经营向某银行办理期限为一年的贷款50万元,到期后因经营不善未能如约偿还,只好以新还旧方式再次办理贷款。2017年3月到期后,只偿还利息及部分本金,余款50万元及2017年3月之后的利息一直未能偿还。案经银行起诉,进入执行一节后,刘先生依旧未偿还。2018年6月刘先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后,执行法官查实,刘先生的女儿刘芊逸于2018年9月入学每年学费7万元的某私立学校,随即向该学校发出告知函,阐明刘芊逸的父亲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属明令禁止行为,要求该校不再接收该生就读。学校与刘先生沟通退学事宜时,刘先生主动找到执行法官,与银行协商达成分批偿还协议(一次偿还30万元,余款3个月内还清),其女儿被保留学籍。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刘先生因欠银行贷款未偿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凡列入此名单的同时,经申请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其下达限制消费令)后,仍未偿还,其女儿却入学每年学费7万元的私立学校,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禁止性规定。
“拒执罪”被判刑,
子女特殊入职受限
[案例]于静在一家吸入公众存款公司工作期间,为多拉储户挣绩效工资,向郑某某借款50万元(实际是拉郑某参加高利息存款)。该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罪被查处、解体后,郑某依据于静出具的借条将其告上法院。案件胜诉、进入执行环节后,于静虽有打工收入但依旧未还款。郑某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罪判处于静有期徒刑2年。于静在监狱服刑期间,其唯一的儿子高远楠警校毕业被某区公安机关录取时,经政审被公安机关拒之门外。
[评析]《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法官、检察官等公务员录用均有此规定)。人民警察在录取警员时,出于职业性质的考虑会因报考人员血亲出现某些极其特殊(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对考生报考条件进行限制,属于强制性规定,且不为法律所禁止。而高远楠因母亲欠债拒不偿还被判刑服刑期间被人民警察拒之门外。本案告诫人们,父母亲的所作所为,以种种方式影响着子女的人生道路。
择优录用,
拒“老赖”子女于门外
[案例]某军工国企公司在招录一批新职员时,某理工大学毕业的王新顺利通过笔试、面试。可在接受政审时,公司发现王新的父亲犯故意伤害罪,因无力赔偿对方损失,未能得到受害人的谅解,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满释放后,因未能偿还赔偿款,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据此,按择优录取原则,将王新拒之门外。王新提出其父亲有不良行为,但国家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企业录用人员有这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录用,缺乏法律依据,请慎重考虑。公司回答,国家法律法规虽对此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但本公司本着择优录用原则,同样不为法律所禁止。
[评析]公平、平等是社会主义的重要法制理念,公民有同等的就学就业权。但国有公司录用员工时,在同样都符合录用标准的情形下,有自主的择优录用选择权利。其设置的择优录用原则,同样是适用所有的入职申请人,并非只针对某一个入职的申请人,因此,该择优录用原则与标准同样体现了公平、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