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因无法在银行贷款,一名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到西夏区人民法院履行了义务,一次性支付了11万余元租赁费,以请求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2012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银川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签订租赁合同,将装载机租赁给被执行人使用。被执行人李某使用该装载机一年,一直没有支付租赁费,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起诉到法院,经法庭调解,被执行人李某答应支付租赁费116422元。但是在执行阶段,西夏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李某,李某的电话却再也打不通了。李某认为法院拿他也没有办法,拒不来法院配合执行。执行人员找不到被执行人李某,致使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鉴于被执行人李某的行为符合有能力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义务的规定相关情况,西夏区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
直到2017年2月,被执行人李某因周转资金需要到银行贷款,银行经过查询发现李某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中,按照银行关于贷款的规定不能予以贷款,被执行人李某方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随后,被执行人李某主动与西夏区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联系,付清全部执行款项。至此,该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