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黄石市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和黄石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签订《场地借用合同》,双方约定,实业公司将其空地借给机械公司做生产厂房使用,借用期为7年,借用管理服务金为每年5万元整。
租赁期间,机械公司自建了一间钢结构厂房和一栋三层楼的办公楼。
合同到期后,双方再次签订《场地借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借用期限续期1年,管理服务金为1年8万元。
借用合同续期到期后,实业公司不愿再与机械公司续约,机械公司却占用场地,迟迟未腾退,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2016年,经西塞山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机械公司于2018年1月20日前拆除并搬迁其自建的钢结构厂房及机械设备,若逾期未履行搬迁义务,实业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同时,机械公司还需支付违约金及场地占用费16万元。
然而,机械公司一直未按法院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实业公司向西塞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后,西塞山区法院对机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在厂区张贴公告,反复约谈机械公司负责人,做其思想工作,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给付违约金、场地占用费、拆除自建厂房及退出场地。
没想到机械公司负责人及案外人对法院的做法持有较大对抗情绪,非但置之不理,甚至在停水、断电的情况下依然对抗执行。
上午8时30分许,执行人员到达执行现场,案外人邹某痛哭流涕,赖在地上阻挠执行。执行干警耐心地对邹某进行释法明理,邹某不听,拦住警车,不让执行干警行动。为确保行动顺利进行,严厉惩处抗法行为,西塞山法院决定,对邹某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随后,各执行实施小组各司其责、密切配合。拆迁公司在转移钢结构厂房和三层办公楼内的物品后,用挖掘机有序地拆除了共计2000平方米建筑物。
10时30分,强制执行行动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