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
与被告胡某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最后裁定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某
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11830.19元
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原告和大冶有色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绿城玉兰花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作为绿城玉兰花园小区房屋业主,于2014年6月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2元/月·平方米,逾期交费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对于欠费不缴纳的,原告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签订后,
原告全面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
但被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拖欠物业服务费,
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市住建局物业办呼吁,请全体业主按法律规定交物业服务费用,切勿触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