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
记者从下陆区人民法院了解到
我市一孕婴生活馆销售进口奶粉时
因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以及说明书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被该院判决退还消费者购买奶粉价款
及十倍赔偿金2万余元
近日
该判决已生效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9日,何某在占某经营的孕婴生活馆处购买了AptamilGOLD+4段婴幼儿奶粉12罐,购买金额为2016元。上述奶粉均为无中文标签及说明书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另查明,该生活馆系2020年4月23日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服装、童车、童床、玩具及日用品零售。
下陆区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本案涉案奶粉的食用对象为婴幼儿
由于世界各大洲人群体质不同
在无中文标签的情况下食用该奶粉
对婴幼儿将产生潜在的危险
因此,被告占某向原告何某销售的罐体上未印制中文标识的12罐婴幼儿奶粉均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
该院依法作出判决:该生活馆退还消费者何某奶粉价款2016元、支付何某赔偿款20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