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失信案例】警告+罚款!黄石这些食品抽检不合格→
发布时间:2023/10/08  |  来源:东楚晚报  |  专栏:鞭挞失信败德

近日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两条

销售不合格食品的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这些盐汽水饮料和芹菜

被抽检不合格

赶紧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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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千禧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我局对湖北千禧岛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F59RL37 ,以下简称当事人)检验不合格报告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4日、2023年8月10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在其辖区经营户对当事人2022年7月31日、2023年2月17日生产销售的吸喵时刻盐汽水饮料(柠檬味)抽样检验,经检验,二氧化碳气容量项目不符合GB/T10792—2008《碳酸饮料(汽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7月7日、2023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2022年7月31日共生产销售吸喵时刻盐汽水饮料(柠檬味)8028瓶,销售价格6.5元/件,24瓶/件,货值2174.25元。2023年2月17日共生产销售吸喵时刻盐汽水饮料(柠檬味)9600瓶,销售价格6.5元/件,24瓶/件,货值2600元。两次货值共计4774.25元。截至目前,上述产品已全部售出,没有库存。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停止生产排查风险,在生产场所张贴、微信销售群发布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目前召回数量为零。当事人2023年7月11日生产一批同类产品送安徽天祥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合格。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774.25元。2、罚款4774.25元。以上罚没合计9548.5元。


四、发生原因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厂家在产品存放、运输时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实施。


企业整改情况


1、加强员工培训,提供业务能力,严格落实管理制度。2、已经扩建一个产品存放区,下一步计划再建一个产品存放区。


特此公告。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陆区杭州路农贸市场(占坤)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芹菜)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在2023年湖北黄石下陆区食用农产品抽检实施计划工作中,下陆区杭州路农贸市场(占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4MA4FTLRG65)销售的1批次芹菜被抽检不合格,按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要求,本局已完成对相关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按照2023年湖北黄石下陆区食用农产品抽检有关要求,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7日对下陆区杭州路农贸市场(占坤)销售的芹菜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根据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6月3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30270415104031C)显示,该批次芹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批次芹菜噻虫胺项目(mg/kg)标准指标为≤0.04,实测值为0.2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420204484233501)和检验报告(NO.A2230270415104031C)送达给下陆区杭州路农贸市场(占坤)。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复检要求。


二、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5日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420204484233501)和检验报告(NO.A2230270415104031C)送达给下陆区杭州路农贸市场(占坤)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NO.A2230270415104031C)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经调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芹菜购进数量为3KG,进货价格为9元/公斤,销售价格为12元/KG,销售金额为36元,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芹菜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相关证明文件,因此无法溯源。本局依法督促当事人制定召回计划并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无产品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下陆区杭州路农贸市场(占坤)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和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款之规定,2023年9月20日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6元;


3.罚款5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1、未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未按要求索取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经营户整改情况:下陆区杭州路农贸市场(占坤)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店内销售的芹菜全部下架,并在店内张贴了召回公告。


特此公告。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0日


东楚晚报|2023/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