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市生态环境局传来消息,《黄石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量化记分制管理制度(试行)》于本月起实施,明确针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按标准进行记分。当各项记分累计达到12分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需集中时间进行自查整顿,整顿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
记分制管理对象为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从事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检测的机构。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12个月),每个记分周期的记分总分值为12分;记分总分值为每次每项记分的累计值,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1分。记分项目涉及违法的,不得因受记分而免除行政处罚。记分制管理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组织实施,各生态环境分局依法负责对所辖区域内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12分:为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篡改、伪造、干扰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因人为因素导致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真的;擅自降低检验标准的;未出具由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编码和防伪二维码检测报告的;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或结果的。
同时,对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表规定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能力范围,出具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等其他52项问题,分别记6分、3分、2分、1分。
市生态环境局明确,将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环保驻场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发现并查实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达到12分的,应及时自查整顿,并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整顿期满后,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自查情况、整顿措施及结果的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整顿报告后,对其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原记分清零,验收不合格的继续进行整顿。
生态环境部门将对记3分至6分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加强监管频次;对记分超过6分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约谈。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的,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