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下陆区人民法院为一名全部履行执行款的失信被执行人发出《信用修复证明》。这是该院探索信用修复机制,对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正向激励的重要举措。
俗话说,人无信不立。诚信是做人的基础,不诚信的人走到哪里都不受欢迎。从法律层面来说,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一旦被纳入失信人名单,除了在很多方面受到限制,还会影响其生活及经营等各个方面。正因为信用的重要性,对信用的管控要求一直都很严格,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要想走出“信用黑名单”是很难的。
不可否认,失信的原因有很多,既有当事人缺乏道德意识,想当然地认为自己的不诚信不会被发现,也有的当事人是对法律法规不熟悉,或者是无心之失。无论是哪种原因,其结果都是一样的,但我们应该看到,对失信人或企业的限制和约束是为了惩戒和教育,并不是要“一棍子打死”。如果失信人或企业有整改的行动和效果,我们不应该漠视,而是应该给他们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信用修复一方面可以发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让失信个人和企业有改正的机会;另一方面,也能有效避免失信认定中的“误伤”,留下一定的容错纠错空间。
将失信人或企业纳入失信名单,体现了法律的力度,而失信人或企业主动消除因失信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信用修复证明》,则体现了法律的温度。当然,在信用普及的今天,无论是纳入还是修复都要慎之又慎,既让失信人或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又允许并鼓励失信人或企业自我纠错,用法律的力度和温度,推动诚信社会建设向纵深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