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拒执罪 破解执行难
发布时间:2024/12/04  |  来源:黄石日报  |  专栏:黄石动态

2日上午,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被告人严某某因逃避执行裁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据悉,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2月1日正式施行后,湖北法院发出的首份拒执罪案判决。

  本案严某某在与某劳务公司的债务纠纷中,明明具备履行法院生效调解书所确定义务的能力,却故意转移财产,通过虚假交易将房产以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子,致使法院的执行裁定无法执行。这种行为不但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法律权威的公然挑衅。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判决的权威在于执行。倘若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得不到执行,那么法律的尊严何在?社会的公平正义又如何体现?《解释》明确规定,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这一规定无疑为法院在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时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法律依据。

  判决不只是对严某某个人行为的惩罚,更是对所有潜在违法者的一次深刻警示:任何企图逃避法律义务、挑战法律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此外,这一案件的宣判还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它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息:在法治社会,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有助于增强公众的法治观念,提高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程度,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解释》的施行以及湖北首份拒执罪的宣判,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一步。我们期待在未来的日子里,法律能够得到更加严格的执行和实施,每一个判决和裁定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与执行,让法治的阳光普照大地,让公平正义的光辉照亮每一个角落。


黄石日报|202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