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老板获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22/07/21  |  来源:黄石日报  |  专栏:联合惩戒案例

         7月5日,大冶市检察院收到法院判决书,法院完全采纳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刘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7年,被告人刘某承接一家厂房工程后,雇请黄某等14名民工施工。2019年,施工结束后,刘某收到工程款55万元,却以无钱支付为由,先后拖欠黄某等14名民工劳动报酬10余万元。工人多次向刘某讨要工资无果后,于2020年底向大冶市劳动监察大队报案。

  大冶市劳动监察大队多次联系刘某,并向其居住地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刘某仍称无钱支付,未配合调查。2021年6月,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立案侦查后,刘某更换手机号逃往山东等地打工,直到今年1月被当地警方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刘某拖欠14名工人的劳动报酬达10余万元,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多次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后,未配合解决问题;与其妻子离婚,将两处房产全部给妻子,有意转移财产,应视其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在依法向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作出以上判决。

  【检察官说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恶意欠薪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利,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大冶市检察院起诉的这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严厉打击了恶意欠薪行为,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正义与法治力量。


黄石日报|2022/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