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一地通报4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5/21  |  来源:黄石日报  |  专栏:联合惩戒案例

近日

大冶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局

公布4起“动火作业人员

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

操作证上岗作业”等的典型违法案例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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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6年4月1日,大冶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玻璃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项目承包单位广东某公司职工陈某某在未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下,正在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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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该公司项目部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陈某某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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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6年4月15日,大冶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职工柯某某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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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该公司安排该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柯某某进行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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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6年3月18日,大冶市消防救援局监督员对某餐厅进行检查时,发现於某某指使左某某未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冒险作业,於某某、左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给予於某某、左某某35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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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26年3月28日,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向市消防救援局移交线索称:东风路25号有违规动火作业行为。接报后,市消防救援局监督员赶赴现场开展核查,发现吴某某未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吴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吴某某7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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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准入类上岗证书,如从事《特种作业目录》中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规定的操作项目,需要在上岗前考取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

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

在实际工作中

因无证上岗引起的各类事故

时有发生

尤其是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风险

易对操作者及周边群众的

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

务必加强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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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日报|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