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相互起诉 到底谁不讲诚信
发布时间:2022/02/18  |  来源:黄石日报  |  专栏:黄石动态

  两公司共同签订《采购合同》,一方逾期交货、产品质量不达标,另一方以此为由拒付尾款且存在逾期付款行为,到底谁不讲诚信?15日,记者从大冶市法院获悉,该院根据双方“诚信度+违约数”精准断案,在判决中倡导诚信、支持守约,鼓励企业互信双赢,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2017年9月1日,某钢铁公司从某重工公司定制机械A、B穿孔机组各一套,并签订《采购合同》和项目技术协议。

  由于生产的过钢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某钢铁公司要求某重工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将设备调试达到技术标准,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某重工公司则要求及时偿付货款,双方协商不成,原告某重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钢铁公司给付原告欠下货款及利息。

  “重工公司至今未解决机组生产的质量和生产问题,致使合同签订后长达2年的时间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到底谁不讲诚信?”被告某钢铁公司表示,在原告不予理会的情况下,他们只能自行采购配件和委托第三方提供维修服务。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公司有权拒付尾款,并要求原告赔偿相关损失。

  “既要平等维护合同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又要制裁非诚信行为!无诚信何以立足?何以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承办法官金湖法庭庭长卢凌云仔细分析案情,决定结合双方诚信度和具体违约情形精准断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愿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某钢铁公司逾期付款,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某重工公司要求其给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某重工公司存在逾期交货行为,生产的两套机组单班产量未达到约定要求,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钢铁公司应给付重工公司货款约288万元,重工公司应给付钢铁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约335万元。两项相抵,重工公司应给付钢铁公司47万余元。


黄石日报|2022/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