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秩序
发布时间:2020/07/16  |  来源:黄石日报  |  专栏:黄石动态

   随着信息化建设和互联网运用不断普及,广大网民在享受信息畅通的同时,也给个人隐私保护和网络空间秩序带来极大的挑战,屏幕停留、指尖操作等各种“网络痕迹”被过度收集,甚至被一些不良商家和平台非法运用,值得警惕和规范。

  平台软件存在过度收集。一些网络平台和App在新用户注册时,除要求实名填写姓名、身份证号、详细家庭住址、绑定银行卡等隐私信息外,有的未经用户同意,私自跟踪用户网络活动,通过对用户社交账号登录、浏览器书签等数据进行分析,对用户的地理位置、搜索引擎、浏览网页等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进行读取、利用,违反了合法、正当、必要、同意的原则,更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

  使用协议成为霸王条款。部分网络平台和App披着合法、规范的外衣,在用户注册前要求用户阅读并同意使用协议,而呈现在用户面前的使用协议信息量大、专业术语居多,且对隐私信息保护条款描述模糊不清,有的甚至直接将用户授权其收集、查看、使用所有在App上的行为记录作为正常使用App的前置条件,但对于这些“网络痕迹”的使用范围、使用程度都没有标准,给用户带来隐私信息二次转移的风险。

  信息泄露根源难溯。根据《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数据控制者在收集个人信息后,必须进行去标识化处理。但不少用户反映,自己在浏览过购物软件后,平台就会不停地给他推送类似风格、同样款式的商品,甚至有用户反映登陆过借贷、相亲网站后就会接到许多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电信诈骗。用户普遍对大公司、大品牌较为信赖,对小型创业公司没有足够的信任度。然而因对大多数软件都进行了应用授权,一旦遭受恶意推广,用户也无法确定哪个环节、哪个公司是信息泄露的源头。

  信息维权举证困难。在信息保护的案例里,除涉及电信诈骗、非法获取或出售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外,往往因法律成本过高,对非法个人信息地下产业缺少全面有效的打击和惩处措施。在民事维权的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被告并非掌握原告个人信息的唯一主体,原告无法举证确认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隐私的侵权行为,且因无法证明因信息泄露给自己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极少有用户会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成本进行维权,这也间接为信息灰色产业链提供了巨大的投机空间。

  行业自律机制尚不健全。今年3月1日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服务平台、服务使用者、网络行业组织应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都有明确要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网络行业组织发挥作用的成效并不明显。虽然能够制定行业管理内控制度,但离全面、细致、依托先进技术手段的行业标准和自律规范还有不小差距,对用户“网络痕迹”信息泄露缺少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不同程度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互联网行业不是“法外之地”,加强网络综合治理,就是要根据互联网发展的新特点、新趋势,推进有序监管,让网络空间更加清朗。

  要发力构建网络行为准则。树立秩序、协同与平衡的理念,着力维护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秉承合法、正当、必要、同意的原则,限制平台过度收集不必要的用户信息,尤其不能在未授权的情况下将用户的行动轨迹、浏览记录用作商业用途。明确去标识化的范围,促使网络运营者只能提供经过处理无法识别到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信息。进一步完善网络行为准则,加强对网络平台及App的监管,推进简洁、明确、阳光的使用协议,提供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和优质高效的运营服务,形成尊重权利、平等共享的网络氛围。

  要统筹制定网络安全规划。深入研究掌握互联网发展规律,把握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加强网络建设和信息化发展的顶层设计,支持和促进网络新技术、新业态、新应用的发展。拟制网络安全长期规划,实现“管得住”“用得好”的双赢目标。坚持统一标准、共管共治,尽快研究制定国家层面的数据资源建设、应用的规范标准并大力推广。

  要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秩序。集合相关部门力量,调动各条战线,协同发挥网络运营商、网络平台、舆论监管部门和广大网民合力,共同管理好、维护好互联网空间。重点引入考核评估和督察手段,按照边建设、边规范的原则,利用技术手段加强技术治理,对采集、加工、存储和使用用户“网络痕迹”的行为进行登记、录入,从建设源头和使用末端同时发力,加强对信息泄露的调查、溯源和责任追究,共同保护好网络安全。

  要完善网络治理执法实践。鉴于“网络痕迹”、个人信息非法泄露与利用的普遍现状,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健全互联网法制体系,制定公开、明确、具体的网络执法标准,推进网络行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形成明确预期。在刑事处罚方面,加强对信息贩卖整个灰色产业链的破获和打击,实现标本兼治目的。在民事责任追究方面,推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具有信息掌控权的运营商对合理、合法使用用户“网络痕迹”的情况进行举证,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救济权、信息安全权等各项基础性权利。

  要加强道德规范和行业自律。政府要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及时有效地参与并适时对行业监管条款提出意见和监督,引导行业参与者从维护国家和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制定有效的标准规范和监督机制,避免业内恶性竞争。积极推进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信息泄露应急预案,争取将信息泄露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促进互联网行业整体健康发展。

  随着信息化建设和互联网运用不断普及,广大网民在享受信息畅通的同时,也给个人隐私保护和网络空间秩序带来极大的挑战。要集合相关部门力量,调动各条战线,协同发挥网络运营商、网络平台、舆论监管部门和广大网民合力,共同管理好、维护好互联网空间。


黄石日报|2020/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