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汪磊 通讯员 万畅) 为全力打造一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日前,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款项提交和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从提交履约保证金、支付供应商合同款、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供应商合同资金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通知指出,鼓励减免履约保证金的提交。实施非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鼓励免收履约保证金。实施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货物类和服务类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提前支付供应商合同款,采购人于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30%,服务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加速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加快供应商合同资金支付。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非不可抗力为由延迟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