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长江沿线非法码头长效治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01  |  来源:  |  专栏:黄石动态

发布时间:2017-03-16 来源:黄石市政府网-政府文件
    大冶市、阳新县、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港(物流)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巩固我市长江沿线非法码头整治工作成果,切实担负起“共抓打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历史责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石市长江沿线非法码头长效治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
    黄石市长江沿线非法码头长效治理规定
    为巩固我市非法码头整治成果,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码头建设工作,保证我市长江岸线资源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确保我市辖区长江行洪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长江岸线资源是国家重要的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占用长江岸线兴建港口码头须符合我市港口总体规划,并满足防洪、环保、安全等相关要求。未经市发改、国土、环保、交运、水利、规划、海事、港航、堤防、航道等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使用长江岸线。
    二、按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建立长江沿线非法码头长效治理工作机制。县、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地区长江沿线非法码头长效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牵头负责所辖地区长江沿线非法码头的长效治理工作,市公安、国土、环保、交运、水利、规划、海事、港航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积极予以配合。
    三、建立长江岸线日常巡查制度。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地区长江岸线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码头。同时,充分发挥港航(地方海事)部门沿江站所的作用,由市、县港航(地方海事)部门的沿江站所配合县、区人民政府开展长江岸线日常巡查工作,港航(地方海事)部门发现非法码头后要及时向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报告。
    四、建立非法码头群众举报制度。凡发现长江沿线的非法码头,群众既可向市、县港航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举报。市、县港航部门接到群众的举报后,要迅速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向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港航部门接到群众的举报后,不仅要为举报人保密,而且要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五、建立非法码头县、区综合执法制度。县、区人民政府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非法码头或接到发现非法码头的报告、举报后,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据防洪法等法律法规,以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为执法主体,联合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综合执法,做到非法码头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将非法码头扼杀在萌芽状态。
    六、建立非法码头市与县、区联合执法制度。县、区人民政府在查处非法码头过程中,需要市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向市长江沿线码头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市长江沿线码头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市相关部门,配合县、区人民政府进行联合执法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七、建立非法码头长效治理高位协调制度。鉴于非法码头治理工作的长期性与艰巨性,为了确保该项工作长期不懈地进行,市长江沿线码头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长期保留,具体负责非法码头长效治理的协调工作,其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实行席位制,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变动时,其继任者自然补位。
    八、建立非法码头长效治理专项督查制度。鉴于长江沿线非法码头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全市非法码头治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港航部门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非法码头或接到群众举报进行核实后,在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向市政府督查室报告,由市政府督查室对县、区人民政府采取的整治工作进行跟踪督查。
    九、建立非法码头长效治理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本规定的职责分工,凡出现非法码头,相关区、县和部门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报告,或接到报告、举报后整治不力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追究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部门的责任。
    十、富水航道、大冶湖航道等内河岸线日常巡查工作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其非法码头长效治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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