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研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
发布时间:2019/07/01  |  来源:  |  专栏:省内政策

  科研信用作为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从事科研活动人员或机构的职业信用,是对个人或机构从事科研活动时遵守职业准则行为的评价,贯穿于整个科研活动,是科技创新的基石。因此,为服务支撑“创新湖北”建设,为科技创新工作保驾护航,特制订湖北省科研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一、湖北省科研信用体系建设背景

  科研诚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科学的社会信誉、促进科技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营造良好科研环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为做好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明确分工,湖北省人民政府提出了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4年工作要点,并专门成立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综合推进科研信用体系建设等各专项工作的实施。近年来,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时有发生,科研失范与科研不端等行为已成为我省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壁垒,阻碍了我省科研信用体系的建设。防止浮夸浮躁等不良学风的滋长,遏制伪造、抄袭等科研不端行为蔓延,提高科研信用意识,推动科研诚信文化建设已成为保障我省科研事业发展的紧迫任务。

  湖北省在科研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2004年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规划》对湖北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明确了“信用湖北”建设的战略目标,并将科研信用体系建设作为重要任务之一。2010年新修订的《湖北省科技进步条例》中明确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参与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对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等的依据。”首次在法律层面上对全省科研信用体系建设要求进行了明确。在信用管理方面湖北省配套出台了《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政策法规,为湖北省科研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湖北省科技相关部门会同省教育部门搭建了全省联动机制,联合开展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活动,发布“科研活动诚信指南”、举办各类以“学术道德及科研诚信”为主题的报告会,通过系列活动的组织,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遵守学术规范和诚信,营造良好的科研诚信外部环境。

  虽然湖北省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总体上仍处于打基础和探路子的初级阶段,存在诸多不足和值得关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科研信用工作组织体系不够健全,目标责任分工不够明确;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有待完善,不同科技活动的项目管理模式需要进一步探索;科研信用公共信息平台亟需建立,跨部门、跨地区信用信息共享不足等方面,全省科研信用体系建设急需进一步健全完善。

  二、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战略号召,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4年工作要点》要求,以推进科研领域诚信规范建设,强化科技人员诚信意识,引导科研人员诚信自律,依法建立科研信用管理机制为主要内容,弘扬科学精神,维护科学道德,坚持从湖北省实际出发,以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科研诚信建设为手段,提高全省科研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促进社会和谐文明,为“五个湖北”建设营造良好的科研信用环境。

  (二)主要目标

  规划分两个阶段实施,2014-2015年是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发展阶段,2016-2020年是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阶段,阶段主要目标如下:

  ——到2015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科研信用体系,科研信用基础性法制法规建设及标准体系建立并得到完善,覆盖高校、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基本建成,地方科研信用信息系统部分建成,各科技部门信用信息实现共享,科研信用管理体系基本确立,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在重点领域发挥作用。

  ——到2020年建成国内领先,比较完善的覆盖全省的科研信用体系。结合湖北实际,继续贯彻省委省政府“信用湖北”建设方针,相关部门、科技机构、高校和科技团体协作共管,社会参与,科研人员自觉行动的科研信用体系建立完善;与科研信用相关的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完善,科研不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科研人员的科学道德素质和科研诚信意识显著提高,良好的科研工作环境和信誉全面形成。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科研信用文化建设

  维护科研诚信,加强科学道德建设,抵制学术不端行为,作为一个普遍性共同问题,事关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创新型省份的建设。

  1、提升科研工作者的诚信意识

  充分发挥科协等组织的社会职责,组建科研信用和科研学风建设专门机构和宣讲团,建设一支德学双馨的宣讲团体,按照“广泛覆盖、重视实效”的原则,面向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单位科研工作者群体开展宣讲活动,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科研工作者的诚信意识,恪守科研信用规范。

  2、加大对科研工作者的信用考核

  将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结合起来,依据对科研工作者在科研信用、贡献、成效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加大对优秀科研工作者的表彰力度,切实培养诚信科研工作者;同时,对科研不端行为等采取“零容忍”的态度,设立科研诚信“黑名单”,净化科研诚信文化环境。

  (二)建立专家评审信用体系

  1、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库

  建立健全评审专家资格审查制度和专家库,对评审专家的每次评审过程进行记录,其评审结果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同时,科学设计评审专家信誉评价指标体系,合理评价出每位评审专家的信誉度,建立评审专家的信用档案。

  2、建立评审过程责任制度

  对科研项目的立项、预算编制、成果鉴定、验收等各个环节所涉及人员,通过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项目预算书、委托协议书、代理协议书等形式,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称原则,明确评审专家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三)建立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信用体系

  1、制定科研项目执行者信用规范

  建立高校、企业和科研院所等人员科技信用档案,将其与科技计划的申报、评审挂钩,并作为优先享受科技立项、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的依据。在计划申报过程中,要求相关科研人员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推进科技信用信息的共享与完善。同时,科研项目负责人需是在岗科技人员,实际主持科研工作,在项目立项、投招标、检查、鉴定和验收等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确保提供项目全部资料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科研项目负责人作为责任人与项目管理者作为委托方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合同所列指标。

  ——针对企业法人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科研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法人承担的责任,在保证科技计划项目已有效顺利完成前提下,才可申报其他项目。科学记录、管理和评价法人信用信息,作为评价研发基础的重要指标,信用优良者,优先考虑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针对高校、科研院所事业法人的信用管理。制定高校、科研院所单位法人评级制度,依据其项目完成情况、个人信誉等评定等级。等级较高者可优先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一项,杜绝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凡发生违规行为的,经发现核实后将取消其承担在研的科技计划项目及当年度申报科研项目的资格。

  2、改革完善科研单位考核评价机制

  引导高校、企业和科研院所等机构建立完善适用于自身的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单位和个人的科研诚信档案,作为其承担项目、授奖、专家的推荐与选拔、人才计划和评聘职称等活动的依据。根据科研项目完成情况对科研人员进行信用等级分层,并依据信用等级差别对科研人员申请的项目实施不同的考核评价程序。同时,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高校、企业和科研院所等单位应建立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制度,其科研诚信制度建设情况,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立项的条件之一。

  (四)建立科技管理部门信用体系

  1、建立科技成果应用单位信用机制

  建立科技成果应用单位信用机制,引进专业信用机构对科技成果应用情况进行跟踪反馈,收集成果应用单位的信用信息,搭建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共享平台,向科研部门及成果提供单位提供信用信息,确保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率。

  2、建立科研项目管理机构信用机制

  建立科研项目管理部门信用机制应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同时鼓励引导专业信用机构参与其中。对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个人和单位在招投标、立项、预算、验收等各环节进行客观记录,采集科技信用信息,建立科技计划信用数据库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系统,为信用管理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撑。

  (五)建立创新平台信用体系

  1、建立健全创新平台科研诚信规范

  建立健全创新平台科研诚信规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研发中心等单位应建立起自身的学术委员会,制定适合本领域的科研诚信规范,参与创新平台建设中的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科研不端行为的监督检查,引导科研人员诚信自律。

  2、建立健全创新平台科研诚信管理体制

  创新平台的管理机构应为申请、执行、评估评审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建立科研诚信档案,作为审批其申请项目、承担评估评审工作的依据。建立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科研人员申报科研项目时对其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承诺,秉承后果自负原则。加大公共监督力度,建立项目申报、奖励评审、科研考核的公示机制及平台,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强科研同行的监督,进一步促进科研管理体制的完善。

  (六)建立科技中介机构信用体系

  1、建立科技中介机构信用信息中心

  以科技中介机构为主,以“讲究诚信,互惠互利”为原则,建立科技中介机构信用信息中心。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征集信用基本信息,各科技中介机构有义务提供自身及其他单位信用信息,增加中介机构信用透明度,对科技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级,防范信用经营风险,确保各中介机构健康运行。

  2、建立科技中介机构信用评级机制

  由科技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及监察部门对全省科技中介机构围绕规范执业许可、合同项目履行、执业信息公开及行业人员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信用评价,根据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社会评议、投诉举报、信访反映以及执纪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意见综合进行评价,建立全省科技中介机构信用评级机制。依据各行业评价高低设立诚信等级,并记入诚信档案,促进中介市场秩序的有效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项目保障

  健全科研信用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科技行政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起科研诚信联动会议制度,协调各个部门间的工作机制。明确各个科研单位主体的责任,完善组织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建立起全面协调的科研信用工作网络。同时,完善科学技术创新投入机制,整合现有科研保障措施,依据科研信用档案,对具有完成项目良好信誉度且符合申请人资格的申请者,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中给予优先支持。

  (二)信息技术平台保障

  建立科研信用评价数据库和共享平台,实行信用记录制和信息共享制,增强科研信息的透明度,传播相关主体失信信息增加科研失信行为的成本,并在合法范围内收集和整理科研活动主体的信用信息,减少科研活动中信用不对称现象。推进科技信用信息共享,完善有利于诚实守信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降低失信行为的发生几率,为全省科研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三)政策法规保障

  制定和完善科研行为准则和规范,建立科研信用奖惩机制,依据科研信用分层制度,针对不同信用等级单位或个人享受不同的政策。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实行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及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对于科研信用良好者,可享受优先承担项目、增加经费资助力度、优先拨款等政策;对科研诚信违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可采取撤销科研计划、收回科研资助、否认科研成果等措施,并对相关涉及人员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科研活动予以限制。同时,要强化资金监管,建立科研信用“黑名单”制度,杜绝一题多报、重复资助等科研失信行为。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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