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1日,湖北省政府印发了《湖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鄂政发〔2016〕80号)。为了便于更好地理解《实施方案》的精神,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有关政策解读说明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盐为百味之首,自古以来盐始终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商品。1996年以来实行的食盐专营制度,为消除碘缺乏危害、保障食盐安全供应和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国际社会普遍赞誉。但是,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盐业管理体制的一些弊端逐步显现。主要体现在食盐生产企业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通环节和生产环节价格扭曲,利润分配不合理;食盐专营排斥竞争,制约了行业的发展。推进盐业体制改革,有利于形成统一的食盐市场,有利于激发食盐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有利于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对食盐违法行为做到“零容忍”。 同时通过深化改革,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在产品质量提升、新产品研发、细化市场开发、服务质量改善等方面的引导作用,促进食盐产销企业主动适应市场需求,使老百姓得到更多实惠。为此,2016年5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
这是国务院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要决策,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盐改方案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我省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各方意见,多次论证修改的基础上,制订了《湖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10月3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实施方案》,随即省政府办公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12月19日,国家正式批复了我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12月31日,省政府印发了《湖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概括来讲是“四改革”、“四完善”和“四加强”。
“四改革”就是: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领域;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跨区经营。解决了产销环节利益分配不均、食盐经营区域分割的问题,这是实现公平竞争、充分竞争、有效竞争的关键。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地方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工业盐的监督管理,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工业盐生产和销售企业必须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进货和销售记录;质监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加强工业盐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
“四完善”就是: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以全省现有10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10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105家食盐批发企业(合计115家)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省经信委作为全省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食盐专营工作,承担全省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各地经信部门负责本区域食盐专营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全省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完善盐业法律法规体系。依照国家出台的有关盐业法律法规,对《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湖北省食盐专营实施办法》、《湖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等现行盐业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清理,按程序提出立改废建议,健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四加强”就是:加强盐业企业资质管理。省盐业主管部门依照工信部新制定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工信部新颁布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省盐业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卫计、工商、质监、食药监、物价等部门建立全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湖北省政府指定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在我省从事食盐、工业盐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需要提供企业、法人及高管人员等相关信息并进行信用登记。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5%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省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加强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采用政府补贴运销费用的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加强应急机制建设。省经信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我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各级政府要加强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处置协调能力和应急机制建设。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省级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三、《实施方案》制定了时间进度表,如何保证有条不紊推进改革事项?
答:在新的食盐监管职能调整到位之前,保持现有食盐管理体制不变。省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食盐行业管理工作,建立省级政府储备,省盐务局负责全省食盐专营和有关盐政执法工作。
2017年1月1日后,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允许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域经营。加快推进食盐监管职能调整到位,将省盐务局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给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食盐质量及安全检测业务工作归口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加强市场食盐产品的检测,建立打击制贩假盐的长效机制。加强盐政执法队伍建设,盐政执法人员经费和执法费用纳入省财政预算。
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按照国家出台的新的规范条件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盐业体制改革任务,总结全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
四、新的食盐监管体制调整到位后,省内市场食盐安全谁来维护?
答:省经信委是全省盐业主管机构,负责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工作;省食药局负责依法对食盐质量安全进行监管;省物价局负责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省卫计委负责制定我省食盐加碘标准,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人群碘营养状况;省财政厅负责建立省级食盐政府储备专项资金和边远贫困地区供应补贴专项资金;省工商局负责涉及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的登记管理;省公安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五、我省盐业基本情况如何?食盐供应能满足本省需求吗?
答:湖北既是一个盐资源大省,又是一个盐的产销大省。现已探明盐资源储量2890亿吨,远景储量7900亿吨。截至2015年底,全省制盐生产能力900万吨。2015年全省实际产盐633万吨(含液体盐),仅次于山东、江苏两省,达到历史最高水平。湖北盐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质量在国内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湖北盐产品除满足本省200万吨(含食盐)需求外,还供应全国20多个省市区并出口多个国家和地区。
全省具有食盐定点生产资格企业10家(含1家多品种盐生产企业),占全国食盐生产企业数十分之一,食盐批发资格企业105家(全国2900家)。食盐除自给自足外,还有大量富余。2015年全省生产食盐90余万吨,除满足本省40万吨的需求外,还调拨50余万吨供应广东、陕西等其他省市。
六、我省如何保证食盐的稳定供应和价格平稳?
答:为保证我省食盐市场稳定供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对食盐生产企业生产运行状况的调度,保持生产企业稳定生产。我省现有10家定点生产企业,食盐生产能力达5600吨/天,足以满足全省消费需求,保证对市场的稳定供应。二是对批发企业的库存量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使食盐的库存量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三是做好食盐储备。我省已经建立了省级政府储备和生产批发企业社会责任相结合的食盐储备制度,储备量充足。
为保证我省食盐价格平稳,主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是物价部门加强食盐价格监测和应急预警,在原有价格监测工作基础上,集中开展食盐价格专项监测;及时上报食盐价格异动原因和预警动态,为食盐价格调控监管提供信息;二是物价部门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盐价格违法行为,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的作用,及时检查,快速处置,确保食盐价格政策在我省平稳落地;三是我省食盐政府储备和生产批发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充足,物价局与经信委加强协调,紧密配合,信息共享,在我省食盐价格异常波动时,经省政府批准,联合采取政府干预价格或动用政府食盐储备等措施,保证食盐价格平稳。
七、我省如何保证食盐质量安全?
答:为保证食盐安全供应,确保老百姓吃上“放心盐”,采取下列措施。一是抓源头,加强对定点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强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盐产品质量的监管和对生产企业盐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对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二是抓流通,加强对食盐批发企业的监管。加强对食盐批发企业进货渠道和销售渠道全过程监管,保证食盐批发企业销售符合湖北标准和相关规定的食盐。三是抓市场,加强对零售商的监管。加强对超市、商店、农贸市场等零售商的监督检查,同时,还要加大对学校、机关、工厂食堂等用盐量较大的终端用户进行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次,发现不符合标准的食盐,要追根溯源、严肃处理。四是抓信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在我省从事食盐、工业盐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的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加入信用“黑名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五是抓合力,齐抓共管建立长效机制。打击制贩假盐和防止非食用盐冲击食盐市场,需要各部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并建立长效机制。省经信、公安、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共同采取措施,联合开展加强食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贩假盐专项行动,确保老百姓吃上“放心盐”。
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 湖北省信用信息中心承办 鄂ICP备08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