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HS0101-2016-35468 | 分 类: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6-12-22 |
文 号:黄政发〔2016〕32号 | 主 题 词: |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五年工作方案(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0日
黄石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五年工作方案(2016—2020年)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意见》(鄂发〔2014〕26号)和《中共黄石市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黄石建设的意见》(黄发〔2015〕9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法治政府建设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抓住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环节和“关键少数”,补齐法治政府建设的短板,切实解决当前依法行政面临的突出问题,力争到2018年,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制度机制基本健全;到2019年,基本完成《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努力使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走在全省前列,为建设成鄂东区域性中心城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县(市、区)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到位。(牵头单位:市编办。2016年底完成)
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资格准入许可,研究建立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牵头单位:市人社局。2017年底完成)
加大取消和下放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群众就业创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力度。建立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衔接机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牵头单位:市编办。2017年底完成)
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办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加快部门之间、上下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与互联互通。(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编办、市经信委、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2017年底完成)
对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经信委。2017年底完成)
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范围,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实施在线监测并向社会公开,尽早实现部门间的横向联通与上下级间的纵向贯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2016年底完成)按照“一号一窗一网”的要求,加快智慧政务服务网络建设,
开通网上办事大厅、掌上办事大厅,横向与市级审批部门对接,纵向与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对接。(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2017年底完成)
进一步推进涉企审批服务事项一站式办理、并联审批、容缺受理等改革措施,加快“市民之家”建设和运行,推动“一枚公章管审批”改革,大力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编办。2018年底完成)
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发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牵头单位:市编办。2016年底完成)
2.大力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收费清单和负面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公布市、县二级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牵头单位:市编办。2016年底完成)
加快建设行政权力数据库、行政权力及服务事项运行平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及服务平台、行政权力电子监察平台、行政权力法制监督平台。(牵头单位:市大数据管理局。2017年底完成)
按照国务院统一安排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商局。2017年底完成)
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编制公布市级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三张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2016年底完成)
3.优化政府组织机构
按照国家部署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稳妥推进大部门制;完善市县镇三级政府事权管理制度,强化市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政府执行职责。(牵头单位:市编办、各级政府。2018年完成)
完善政府绩效管理指标体系、评价标准与考评办法。(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2016年底完成)
4.完善宏观调控
建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清单公开制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2016年底完成)
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大幅缩减政府定价种类和项目,政府定价目录全面公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全面放开。(牵头单位:市物价局。2016年底完成)
5.强化市场监管
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破除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牵头单位: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2017年底完成)
实行市场主体准入“宽进”制度,清理市场准入障碍,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制度,降低准入门槛。(牵头单位:市工商局。2016年底完成)
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加快完善企业名称核准、简易注销机制,按照国家部署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牵头单位:市工商局。2017年底完成)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各市场监管部门的联运机制。推进全市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编办。2017年底完成)
建立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2017年底完成)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与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成我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开通统一对外服务窗口“信用黄石”,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完善社会信用“红黑榜”制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2018年底完成)
健全对外投资服务体系,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设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牵头单位:市商务委。2017年底完成)
逐步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电子追溯制度,加强对食品质量全程监控。(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局。2017年底完成)
6.创新社会治理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制度,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牵头单位:市综治办。2016年底完成)
持续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加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和治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教育、帮扶、矫治、管理。(牵头单位: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2017年底完成)
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2017年底完成)
完善社区防控网、街面巡控网、内保单位自防网、视频监控网、公共安全防控网、特业管控网、虚拟社会网络防控网、环城封控网、特殊人群管控网等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九张网”建设。(牵头单位:市综治办、市公安局。2016年底完成)
完善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牵头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民政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2016年底完成)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牵头单位:市安监局。2016年底完成)
推进社会自治,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2017年底完成)
7.优化公共服务
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牵头单位:市发改委。2017年底完成)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及时更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相关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市财政局。2017年底完成)
8.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推进污水治理。落实《中共黄石市委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五长”责任制推进“五水共治”的决定》,编制《黄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建设全市统一的水环境质量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平台,建立完善“五水共治”项目库。(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利水产局。2019年底完成)
提升基层防汛减灾综合应急能力;逐步完善城市排渍系统;科学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保障供水安全;大力推进节水器具和一户一表改造工程,节约利用水资源。(牵头单位:市水利水产局、市建委。2018年底完成)
创建环保模范城市。落实《黄石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三年行动计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加强环保执法,初步形成环境安全保障体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2018年底完成)
全面落实地方政府环境责任,建立和推行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机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县(市)区政府。2016年底完成)
对领导干部严格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环保责任离任审计。(牵头单位:市审计局。2017年底完成)(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9.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落实《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2017年底完成)
科学合理设置政府立法工作机构编制,配齐专业立法人员。(牵头单位:市编办。2017年底完成)
协助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重点领域的立法调研,协助探索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2018年底完成)
健全起草政府规章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政府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健全运用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政府规章草案意见的制度;建立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2017年底完成)
10.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落实《黄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2016年底完成)
完成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2017年底完成)
在政府网站开设专栏公布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与文本,并实行动态调整。(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2017年底完成)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1.推进落实依法决策
落实《黄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2017年底完成)
12.切实增强公众参与实效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听证意见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级政府及其部门。2017年底完成)
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时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级政府及其部门。2018年底完成)
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推行民意调查制度。(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级政府及其部门。2018年底完成)
13.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
成立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级政府及其部门。2018年底完成)
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凡市、县两级重大行政决策,均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等风险评估。(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级政府及其部门。2017年底完成)
14.加强合法性审查
建立完善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行政决策事先由决策机关所属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2017年底完成)
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落实《黄石市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考核办法》《黄石市政府法律顾问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严格执行法律顾问考核报告制度,确保法律顾问发挥实效。(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2017年底完成)
15.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级政府及其部门。2017年底完成)
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如实记录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并完整存档。(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级政府及其部门。2016年底完成)
16.推动行政决策落实
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根据实际需要,探索引入第三方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评估。(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级政府及其部门。2017年底完成)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7.推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整合优化执法机构和队伍,推进执法重心向县(市、区)下移,强化基层一线执法力量。(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2018年底完成)
在西塞山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镇探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形成可复制的经验。(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2018年底完成)
加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土地管理、道路交通、社会治安、建设规划、农产品质量安全、价格监督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交运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物价局。2019年底完成)
制定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编办、市城管局。2017年底完成)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推进黄石市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全面、及时、规范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2017年底完成)
18.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定期调整并公布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标准。(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2017年底完成)
逐步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牵头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2019年底完成)
落实《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诉讼请求权和监督权。(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2017年底完成)
健全罚没收入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紧密协调配合做好收费代缴和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2017年底完成)
落实《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完善行政执法权限争议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2017年底完成)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坚持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2017年底完成)
19.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调解疏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执法手段。(牵头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2018年底完成)
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2018年底完成)
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2020年底完成)
20.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落实《黄石市行政效能建设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格确定执法责任,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牵头单位:市监察局。2017年底完成)
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落实政府层级监督与行政监察、预防职务犯罪联动工作制度,加大对非法干预行政执法、执法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2017年底完成)
21.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推行行政执法人员网上考试制度。(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财政局。2016年底完成)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牵头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2017年底完成)
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执法辅助人员的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适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牵头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2017年底完成)
22.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2017年底完成)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3.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完善各方面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直各部门。2018年底完成)
落实《黄石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级政府及其部门。2018年底完成)
24.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
加强党内监督,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牵头单位:市政府党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2016年底完成)
加强人大监督,认真执行行政负责人定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度。认真研究处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级政府及其部门。2016年底完成)
加强民主监督,建立健全向同级政协机关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制度,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条件。(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级政府及其部门。2017年底完成)
加强司法监督,支持审判机关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推进落实《黄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案件议决的规定》,尊重并执行审判机关生效裁判,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直各部门。2016年底完成)
25.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市直相关各部门单独或联合出台具体规定,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牵头单位:市直各部门。2017年底完成)
各级监察机关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推动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牵头单位:市监察局。2016年底完成)
健全依法履行审计职责保障机制,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建立审计与监察机构、组织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它主管单位的协调机制。(牵头单位:市审计局。2018年底完成)
26.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牵头单位:市监察局。2017年底完成)
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2017年底完成)
27.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国家部署推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2017年底完成)
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2016年底完成)
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着力实现各级政务部门电子政务网络全覆盖。发挥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社交网络和即时通讯工具的作用,增强政务公开的影响力。(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经信委。2017年底完成)
28.强化纠错问责
落实《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违法违纪行为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切实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认真履行职责。(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直各部门。2020年底完成)
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及责任倒查机制。(牵头单位:市监察局。2018年底完成)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9.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
逐步建立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救济救助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牵头单位:市综治办、市信访局、市司法局。2017年底完成)
依法加强对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牵头单位:市综治办、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信访局、市公安局。2017年底完成)
开展“七五”普法,加大普法力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牵头单位:市司法局。2020年底完成)
30.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区域性行政复议合作制度。继续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2017年底完成)
依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确保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财政局。2017年底完成)
31.完善行政裁决、仲裁制度
健全行政裁决制度,明确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裁决程序和救济途径。(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2018年底完成)
推动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队伍建设,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2017年底完成)
32.规范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逐步建立“大调解”格局,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制度。(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2018年底完成)
落实《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探索建立矛盾纠纷调处机构,重点协调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治安管理等方面行政争议及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2017年底完成)
33.改革信访工作制度
规范信访工作程序,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严格实行诉访分离,
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牵头单位:市信访局。2017年底完成)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34.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
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法治素养作为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条件,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理,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2020年底完成)
35.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培训
开展政府常务会会前学法活动。各级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次以上法律知识专题讲座。(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逐年完成)
将宪法法律列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教育的必修课。(牵头单位:市委党校。逐年完成)
落实《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意见》,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逐年完成)
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逐年完成)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落实部门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牵头单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2020年底完成)
36.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
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逐年完成)
优化公务员录用考试测查内容,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牵头单位:市人社局。2017年底完成)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37.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每年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及要求,并切实抓好落实。(牵头单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2016年底完成)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成立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定期研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2017年底完成)
各级政府每年第一季度应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各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内容应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级政府及其部门。2017年底完成)
38.加大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力度
将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考核指标体系,科学设定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工作力度,科学运用考核结果。(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2016年底完成)
39.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力量和能力建设
加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力量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保障水平与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相适应。各行政执法机关应设立法制工作机构,配备1—2名具有法学专业的专职人员。县(市)政府应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4〕54号)要求配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并保证有3名以上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区政府法制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员。有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应设置法制机构或法制人员。(牵头单位:市编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2017年底完成)
加强政府应诉能力建设。充分调动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对涉及政府的重大诉讼案件,实行胜诉奖励机制。(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2017年底完成)
40.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研究,坚持从黄石实际和市情出发,坚持需求和问题导向,补齐短板,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牵头单位:市政府研究室。2017年底完成)
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培育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牵头单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2018年底完成)
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在报刊、广播、电视台、网站开设法治政府建设栏目,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大力宣传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牵头单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2016年底完成)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职责承担并履行好本方案确定的相关任务,明确责任主体,强化工作措施,将方案落到实处。在贯彻本方案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
[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