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发布时间:2017/09/15  |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  专栏:联合奖惩备忘录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等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完善进出口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中央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贸促会、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激励对象

  联合激励的对象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是指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书面审查、核实,并经海关专业认证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认证,确认企业在内部控制、财务偿付能力、守法规范、贸易安全等方面,均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的规定,由海关颁发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证书的企业。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的实施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系统。海关总署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名单及企业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海关总署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各部门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守信联合激励系统中获取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措施,定期将联合激励实施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海关总署。

  三、联合激励的动态管理

  海关总署将通过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实时、动态监控企业在进出口领域的诚信守法情况,一经发现企业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立即取消企业参与守信联合激励资格并及时通报各部门,停止企业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各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及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海关总署,提供有关情况并建议停止企业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名单与其他领域失信企业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将未纳入其他任何领域失信企业名单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确定为联合激励对象。

  四、激励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部门

  (一)适用海关通关支持措施

  1.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

  2.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3.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流程。

  4.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5.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6.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7.适用汇总征税管理措施。

  8.根据国际协议规定,适用原产地自主声明措施。

  9.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10.海关给予适用的其他便利管理措施。

  实施部门:海关总署

  (二)发展改革部门支持措施

  1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12.在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申报筛选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13.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海关认证信息,增强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4.在粮食、棉花等进出口配额分配中,可以将申请人信用状况与获得配额难易程度或配额数量挂钩,对于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给予一定激励措施。

  15.在电力直接交易中,对于交易主体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6.在企业境外发债备案管理中,同等条件下加快办理进度,适时选择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年度发债额度一次核定、分期分批发行试点。

  17.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进出口证明的,可以简化进出口证明等相关手续。

  18.重大项目稽查中,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项稽查过程中,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

  19.支持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范围内,采取更多的激励措施。

  实施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给予商务领域政策支持

  20.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等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减办证的时间。

  实施部门:商务部

  (四)金融部门授信融资参考

  21.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融资贷款的重要参考条件。

  22.作为优良信用记录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实施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

  (五)给予证券、保险领域政策支持

  23.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保险公司设立、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24.在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措施。

  实施部门:证监会、保监会

  (六)给予财政资金使用支持

  25.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信用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实施部门:财政部

  (七)给予增值电信业务支持

  26.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给予便利。

  实施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八)给予社会保障领域政策支持

  27.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可享受企业绿色通道,实施快捷服务。

  实施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九)给予土地使用和管理支持

  28.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实施部门:国土资源部

  (十)给予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支持

  29.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

  30.日常监管中,在无举报情况下,适当减少监管频次。

  实施部门:环境保护部

  (十一)给予税收管理支持

  31.增值税发票领用比照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办理(可一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的,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的,按照需要即时办理。)

  32.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33.符合条件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其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享受以下便利化措施:

  (1)国税机关可为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2)国税机关受理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之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3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实施部门:税务总局

  (十二)给予工商管理支持

  35.优先提供有关合同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培训、宣传和受理调节合同纠纷。

  36.降低市场监管的随机抽查比例。

  实施部门:工商总局

  (十三)给予一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支持

  37.适用较低的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率。

  38.优先安排办理免办CCC和免办CCC认证货物担保放行以及后续核销等。

  实施部门:质检总局

  (十四)给予安全生产管理支持

  39.在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提出申请后,依法对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法律和政策支持。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时,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行优先办理。

  实施部门:安全监管总局

  (十五)给予食品药品管理支持

  40.建立绿色通道,在办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审批事项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

  实施部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十六)给予外汇管理支持

  41.在外汇管理改革过程中,优先选择外汇业务合规性好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作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措施的先行先试对象。

  实施部门:外汇局

  (十七)优先给予先进荣誉

  42.在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比中予以优先考虑。

  43.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状时予以优先考虑。

  44.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评选“全国三八红旗手”时予以优先考虑。

  实施部门: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

  (十八)给予促进外贸投资支持

  45.在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经贸展览会、论坛、洽谈会及有关国际会议时给予优先考虑。

  46.在法律顾问、商事调解、商事出证认证等方面优先提供咨询和支持。

  47.优先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诉讼维权等知识产权方面服务。

  实施部门:贸促会

  (十九)其他激励措施

  48.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出台适宜在部分企业进行试点的优惠政策、便利服务措施时,考虑优先选择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试点。

  49.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实施部门:各有关部门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确保2016年年底前实现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信息推送、共享和联合激励。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部门、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调整,与本备忘录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明确。


国家发改委网站|2017/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