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您好,我今天就把全部借款还清,可以尽快把我从‘黑名单’拉出来吗?”近日,因无法贷款、出行,工作处处受限,仁化县某合唱团团长肖某主动联系仁化法院执行法官,要求履行拖延了4年之久的还款义务。
2002年5月,被执行人肖某因收购某商店仓库存留货物,向申请人卢某借款72200元。由于肖某一直未偿还借款,卢某于2016年1月向仁化法院提起诉讼。后仁化法院依法判决肖某归还卢某借款722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仁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仁化法院执行局向肖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肖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2016年4月25日,仁化法院执行局依法将被执行人肖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移送相关媒体曝光。迫于失信压力,肖某这几年也陆陆续续的履行着本案义务。近日,肖某将最后一笔尾款也交到法院。法院也依法解除被执行人肖某的失信名单。
据法官介绍,长期以来,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许多被执行人不能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甚至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成为一种社会顽疾,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诚实守信社会风尚。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和《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仁化法院执行局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将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交通出行、融资贷款、招投标置产等,对被执行人形成了强大压力,迫使部分被执行人及时主动到法院履行债务,为执行工作创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