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黄人社发〔2012〕24号)
发布时间:2018/09/08  |  来源:  |  专栏:专项治理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公安局(分局)、国资局、工商局(分局)、交通局、房产局、信访局、司法局、总工会:

  2013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高高兴兴返乡过年,保障“两节”期间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6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2〕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鄂政办电〔2011〕153号)和《关于转发〈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函〔2012〕6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在全市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重点和目标

  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

  (一)建设领域施工单位,主要是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市政工程项目、公路工程项目、水利工程项目、装修工程项目等;

  (二)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工业园区企业,特别是加工制造、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

  (三)租赁厂房的企业、餐饮服务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

  通过专项检查,要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保证春节前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基本得到控制,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和社会稳定。

  二、专项检查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的用工管理台帐建立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三)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四)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分包情况;

  (五)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情况;

  (六)建设领域“包工头”恶意欠薪、欠薪逃匿情况;

  (七)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情况;

  (八)农民工其他权益保护情况。

  三、专项检查具体安排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及自查阶段(2012年12月1日至10日)。要采取街头咨询、发放资料、张挂标语、播放媒体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学习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帮助农民工学法、懂法,提高维权能力。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对2012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2年12月11日至2013年1月25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公安、国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房地产、信访、司法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所检查的建筑工地和项目,要督促总承包企业、施工单位签订《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在此期间,将派出联合督查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总工会派人参加,赴大冶市、阳新县督查。

  三是分析总结阶段(2013年1月26日至31日)。大冶市、阳新县要对本地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检查结束后,通报全市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当前,受全球经济低迷和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影响,建设、交通、房地产等行业面临资金短缺、材料费和人工费上涨等双重压力,欠薪案高发频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公安、国资监管、工商、交通运输、房地产、信访、司法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

  市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许卫任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市成立专项执法检查组(人员组成见附件2),从上述部门、单位和各城区对口部门、单位中抽调若干行政执法人员,分区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部门和单位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通讯联系畅通,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大冶市、阳新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结合实际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执法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

  (二)落实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关于切实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鄂政办电〔2011〕15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黄政办函〔2012〕116号)规定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政府负责、属地管理、行业归口”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好主管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房地产等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对建设、交通运输、房地产行业的执法检查,牵头处理本行业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审查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信访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来信来访接待,并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答复,对因拖欠纠纷引发的围堵党政机关、交通要道等极端事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处置;司法部门负责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要加强与发改、法院、监察、财政、国土、水利水产、人行、城市投资等农民工工资清欠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严肃处理拖欠工资问题。对存在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拖欠、克扣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对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理。

  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函〔2010〕109号)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针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要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采取坚决措施予以解决。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暂停其未销售商品房的销售;城乡建设部门要停止其施工,暂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停止其进入黄石建筑市场,停止其参与工程投标资格,停止对其新开工项目的施工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项先进表彰、工商部门“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实行“一票否决”。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法〔2004〕259号)精神尽快执结。

  (四)重视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要积极建立和推广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逐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扩大其实施范围,积极推行农民工工资发放实名制、通过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等办法,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发现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联系方式:

  电话:0714-6281658(传真)  

  联系人:褚蓓

  电子信箱:17885318@qq.com

  附件:1.专项检查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专项执法检查组人员名单

            3.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4.建筑工地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登记表

         5.黄石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汇总表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黄石市公安局

  黄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黄石市交通运输局

  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

  黄石市信访局

  黄石市司法局

  黄石市总工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1:

  专项检查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许 卫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组长:伍晓松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倪文明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蔡加喜 市公安局副局长

    袁 波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书记

    明国林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方朝阳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程 超 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

    汪洪峰 市信访局副局长

    王 林 市司法局副局长

    查俊华 市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方昕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专项执法检查组工作人员名单

  一、综合组

  主要负责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宣传、总结、重大事项报告、案件移送及督办、部门协调等。

  组长:方昕(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成员:刘院玲(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

  二、执法检查组

  主要负责排查所检查城区内使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建设施工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督促企业解决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协调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提请处理重大拖欠等案件。

  (一)执法检查一组

  检查区域:黄石港区、下陆区、铁山区

  组 长:胡启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副组长:汪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监督科科长)、冯志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科副主任科员)、徐海雄(市公安局治安户政支队科员)

  成 员:黄学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张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科员),黄石港区、下陆区、铁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公安分局、国资局、工商分局、交通局、房产局、信访局、司法局、工会各1人

  车 辆:黄石港区、下陆区、铁山区劳动保障监察专用车

  (二)执法检查二组

  检查区域:西塞山区

  组 长:张伯怀(市总工会生活保障部主任科员)

  副组长:陈杨(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主任)

  成 员:褚蓓(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科员),吴风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西塞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公安分局、国资局、工商分局、交通局、房产局、信访局、司法局、工会各1人

  车 辆:西塞山区劳动保障监察专用车

  (三)执法检查三组

  检查区域:开发区、黄金山区

  组 长:李松林(市清欠办主任)

  副组长:袁耀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支队长)、仲欢(市信访局接访科副科长)、陈盛林(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科科员)、鲁冲(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办科员) 

  成 员:吴徽徽(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科员),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公安分局、黄金山区公安局、国资局、工商分局、交通局、房产局、信访局、司法局、工会各1人

  车 辆:市劳动保障监察专用车

附件3: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郑重承诺:

  1、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农民工。

  2、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按月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

  3、我公司分包单位使用农民工的,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执行,并负责督促其按规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4、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

  5、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单位愿意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房地产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

  单位全称:                   (单位或项目部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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