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4号)精神,确保2020
年前我市农民工欠薪问题得到根本遏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一)全面依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推广简易劳动合同范本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简化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结清工资,并出具书面证明。
(二)全面实行实名制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计酬手册,2017年年底前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
二、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将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建设单位每月应按照工程进度款20%左右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月人工费数额,将人工费按时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指定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在人社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
(四)全面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和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审核。施工总承包企业核对无误后,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记录保存2年以上备查。
(五)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组织基层管理平台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工作辖区内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每月排查,及时上报。2017年年底前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系统。
(六)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实行专户管理,由当地人社部门监管。工资保证金应在核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一定比例实行差异化缴纳,缴纳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
(七)落实应急周转金制度。市本级应按不少于1000万元、县(市)按不少于500万元、各城区(开发区)按不少于200万元的标准设立应急周转金,欠薪案件高发地区要相应提高储备标准。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三、依法查处拖欠工资案件
(八)加大欠薪案件查处力度。加强基层劳动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充实人员,保障经费,严格按照标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建立重大欠薪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加强跨区域联动处理欠薪案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九)提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充分发挥基层巡回仲裁庭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
(十)实行欠薪失信企业联合惩治。建立欠薪企业“黑名单”制度,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十一)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加强群体性欠薪隐患排查预警。
四、加强建设市场源头管理
(十二)加强建设领域市场监管。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要视其情节予以处理或处罚。
(十三)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资金已落实证明材料。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十四)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对3年内发生拖欠工资案件或因拖欠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在评审时按不低于总分值的5%予以扣分;对存在拖欠工资重大违法行为的企业取消投标资格。
(十五)规范工程款支付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实行“先结算、后备案”制度,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
(十六)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2016年年底前实现我市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五、落实保障工资支付各方责任
(十七)明确欠薪治理工作原则。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行业归口、属地管理”和“谁建设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各方落实保障工资支付工作责任。
(十八)落实企业工资支付清偿主体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十九)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负总责。完善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十)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社部门负责本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建设、交通、水利、房产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督办解决所属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落实资金保障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负责依法查办和处置欠薪案件;司法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人民银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十一)强化责任追究。健全问责制度,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落实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的地方、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十二)加强舆论宣传。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传媒手段,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建立健康的法治环境。
附件:黄石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主要任务分解表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