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借离婚躲避500万巨额债务 检察机关“火眼金睛”治老赖
发布时间:2020/04/26  |  来源:信用中国  |  专栏:个人信用

  “检察官,你们可得帮帮我啊,明明赢了官司,对方也有钱,却怎么也执行不到。”申诉人刘某一脸焦急道。他是5年前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胜诉原告,进入执行环节后因遭遇老赖,迟迟拿不到执行款。日前,浙江省余姚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推动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的相应财产。

  刘某是一家水电公司的法人代表,2014年9月9日,该水电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洁具厂返还不当得利500万元。2015年5月18日,法院判决支持水电公司的诉讼请求。后洁具厂未主动履行判决,水电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追加洁具厂(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余某为被执行人。法院查询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将余某、洁具厂纳入失信名单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院第六检察部承办检察官通过调查余某和洁具厂的银行账户及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度陷入僵局。承办检察官又仔细研判了案件的全部材料后,从被执行人余某的婚姻登记情况着手调查,原来水电公司于2014年9月9日起诉洁具厂后第九天,余某与其前夫就迅速协议离婚;随后又进一步查明余某与其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5年共同购置了建筑面积4000多平方米的房产,登记在余某丈夫名下,2014年9月18日协议离婚时,约定余某丈夫名下的房产归男方所有。由于该房产一直登记在余某丈夫名下,且执行阶段余某夫妇已离婚1年多,法院未查封该房产。

  “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不因财产分割或者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共有性质。同时,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得向外对抗债权人。”承办检察官继续介绍,“本案中,涉案4000多平方米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余某享有一半的份额,执行机构可执行该房产中余某的份额。”

  2020年1月23日,该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内容。目前,该房产已进入司法评估确价阶段。


信用中国|2020/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