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应以信用为尺
发布时间:2020/07/24  |  来源:信用中国  |  专栏:个人信用

  凝聚改革共识,以科学的制度设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时代使命,也是我国经济社会法治化、成熟化的必经之路。

  以信用为尺度量个人破产制度的应用,方能彰显个人破产制度对经济社会秩序保护的公平性。首先,可以调整因认知失调而导致的不公平感,激励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个人破产程序中的行为。以《企业破产法》为例,企业法人是虚拟人格,企业可以通过破产制度退出市场,注销法人资格,因此无论是存量财产清算还是增量财产分配都强调公平的博弈。自然人则不同,破产制度可以限制自然人诸多权益,却不能消灭自然人,自然人会继续存续。这种情况下,无论如何分配债务人的既有财产和未来收益,只要未全额偿还债务,债权人感受到的公平就有限。为了平衡债权人的不公平感,需要利用信用来度量债务人的行为是否诚信。

  个人信用对公平的度量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破产申请前。债务人申请破产免责的基础是足够诚实,信用则是证明工具。如果日常债务人欠税,信用卡经常透支,不按约定还款,可以说明债务人是“不诚实”的人,日常信用不支持破产免责。如果个人破产制度宽恕了信用不足的债务人,是对债权人的不公平,进而破坏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再如第二代个人征信系统上线,增加了就业状况等信息,如果一个人没有连续稳定的就业,而举借了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债务,那么就不能认定他是“不幸”的人。个人破产制度在制度设计时,要避免鼓励这种“非不幸”的人,不能让任性妄为的人将不理智的行为成本转嫁给债权人,甚至转嫁给整个社会。

  二是破产申请审查时。破产申请审查时的信用判断与破产申请前的不同,破产申请前的信用判断,解决的问题是谁有资格申请破产,谁有能力破产?破产申请审查时的信用判断,解决的问题则是申请人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关于个人破产能力的信用判断,最大的作用在于对破产秩序的引导,而个人破产条件不仅包括个人破产能力的判断,还包括债务人具体情况的综合判断。例如,债务人需要如实说明自己的收入、财产和债务状况,不能隐瞒、藏匿财产。如果破产申请前债务人低价出售财产,将财产赠与他人,为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一旦发现存在这些行为,可以认为债务人存在欺诈行为,不符合免责条件。

  三是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之所以能够获得法院和债权人的重整支持,在于债务人拥有良好的信用和稳定的收入,法院和债权人相信债务人有重整的能力和诚意,能够保证重整计划的执行。对债务人的行为和资格限制较少,重整状态下债务人可以正常获得银行贷款,担任企业高管等。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重整计划规定按时、足额还款,逃避履行重整义务,法院可以剥夺对债务人债务的豁免,追究债务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在清算程序中,债务人可以一次性获得全部债务豁免,无需用未来的收入偿还债务,看似较重整更划算,这也是很多负债人想通过破产摆脱债务困境,所产生的不切实际的“野望”。实际上,债务人获得债务豁免后,个人破产制度会在一定期间内限制他的很多行为和资格。例如我们常见限制乘坐飞机、高铁一等座等高消费行为。通过限制债务人部分权利,对其生活和工作造成不便,来震慑其他潜在破产清算申请人。

  个人信用是个人破产制度公平的度量工具,而个人破产制度是个人信用的鞭策工具。二者相辅相成,互为犄角。在实践中,个人破产制度不应沦为部分人“依法逃债”的工具,这比一般的犯罪更可怕。


信用中国|202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