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实施后,虽然第七条规定了唯一一套住房可以执行的情形,但实践中,人民法院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往往是在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的案件中,一般不予执行。被执行人便以“唯一一套住房不能执行”而暗自得意,但申请执行人就应该承担案件无法执行的风险吗?对此记者采访了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
朱某与银川市某公司因房屋租赁纠纷,被该公司告上法庭后,朱某败诉。该案到强制执行阶段后,朱某也一直没有履行法律义务。
在多次与朱某沟通无果后,经兴庆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查询,被执行人朱某名下除有一套房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于是,法院把被执行人名下住房查封后,将案件暂作终本处理。
随后,又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得知,被执行人朱某私下一直在做卡车运营生意,且为了规避执行,朱某将营运所得财产全部转入到其弟名下。另外,朱某被查封的住房这几年也一直对外出租。
随后,法院再次传唤朱某到庭,可他声称,自己就是没有能力偿还欠款。执行法官见朱某虚假申报财产,且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便告知朱某,法院将对其名下唯一一套住房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听完执行法官的话,朱某一开始并不以为然,当得知执行人员向其租客说明待租期届满后,法院将拍卖朱某房屋,届时租客将无法续租后,朱某夫妇这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便主动联系法院协商履行义务,很快就向申请人银川市某公司结清了15万元债务,至此,案件也得圆满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