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易+招标投标】关于印发《黄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的程序与方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01  |  来源:  |  专栏:信易+公共资源交易

现将《黄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的程序与方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的程序与方法(试行)

采用“评定分离”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评标的具体方法和标准、定标方法和程序、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随招标公告同时发布。

“评定分离”应按以下程序与方法进行:

一、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评标采用定性与定量评审相结合,具体评标标准和方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定量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对投标文件中的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评分。

定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况。

(一)初步评审

1.形式性评审。

2.资格审查或资格复核。

3.其它符合性评审或响应性评审。

4.投标文件的澄清。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做出无效投标判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

5.无效投标的判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和招标文件单列的无效投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判定。

(二)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了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对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0万元)或者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技术标采用定性评审制,商务标采用定量评审制,投标报价采用定量评审制。

对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1000万元)或者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技术要求特别高的招标项目,技术标采用定量评审制,商务标采用定量评审制,投标报价采用定性评审制。

1.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采用定量评审制或者定性评审制。

(1)技术标定量评审内容包括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平面布置、主要施工管理计划等,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2)技术标定性评审采用合格制。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技术标评审结论判为“不合格”仅限于投标文件出现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情况,否则技术标评审结论为“合格”。货物招标项目的技术标评审,可以将技术规格、技术参数分为重要评审项目和一般评审项目两类,定性评审时分别指出负偏离情况,评标委员会可针对重要评审项目偏离情况否决投标,对于一般评审项目不得规定若干项不符合或负偏离就将技术标评审结论判为“不合格”。

评为“合格”的技术标评审报告,应指出该投标文件优点和存在的缺陷(货物招标项目则指出存在的负偏差情况)、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况。

2.商务标评审

商务标采用定量评审制。商务标评审内容包括企业资格、信用情况、类似工程业绩、获奖、招标合同承诺条款等,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商务标中的信用分值为10分(权重为10%),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不得调整分值(权重)。

3.投标报价评审

投标报价采用定量评审制或者定性评审制。

(1)投标报价定量评审具体评审内容和评审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内容包括投标报价校核,审查全部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等情况。

(2)投标报价定性评审具体评审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内容主要包括投标文件是否出现违反计价规范、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组成是否存在不合理、是否存在需要注意的不平衡报价等情况。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投标文件出现违反计价规范等情形的,投标报价评定等级为“不合格”。其他均应评定为“合格”,并指出报价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

为了防止投标人恶性报高价,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三)定标候选人的确定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在投标报价合格或者技术标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将得分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定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列顺序)。定标候选人原则上不得少于3家,不宜超过7家,具体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但达到3家及以上的,按实际具体定标候选人数量继续推荐给招标人。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定标候选人不足3家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招标人可继续定标,否则,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四)评标报告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澄清和说明情况记录;

5.无效投标判定情况说明;

6.评标委员会及个人评分记录、评审意见记录(投标文件的主要技术性优势,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以及其他意见);

7.推荐定标候选人名单,以及各有效投标人投标文件存在的问题、缺陷,以及可能由此引发的合同履约风险;

8.其他内容。

二、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定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对评标结果的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异议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继续定标还是在原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基础上递补定标候选人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定标候选人因异议或投诉并查实被取消中标资格时,若有效中标候选人不少于3家的,不再递补,招标人继续定标;除评标委员会作出具备竞争性情形外,若有效定标候选人少于3家的,按投标人得分高低补足至3家。对于递补的定标候选人需在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示不少于3日。

三、定标

招标人原则上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如有特殊情况,最迟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定标会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由招标人自主决定,但对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及不能与交易中心实现定标会音视频互联互通的,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定标。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一)定标指导思想                                                                                       

实行评标权和定标权分离,进一步厘清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的关系,真正发挥评标委员会专家咨询和决策参谋的作用,由招标人择优定标,发挥招标人在定标环节的决定性作用。

(二)定标方法

招标人是工程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的管理职责,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按照岗位制衡、职责分工、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要求,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招标内部监管制度,特别是要建立重大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重大决定事项的范围和议事规则,要将定标事项纳入集体决策范围,进一步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决策质量。

招标人应当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及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合理选择采用下列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有效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1.董事会议事定标法,由招标人董事会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经集体审议、独立表决等决策程序,确定中标人。定标会人员数量为3人以上(含3人)单数。

2.行政首长负责制定标法,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的行政单位,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招标人行政首长确定中标人。定标会人员数量为3人以上(含3人)单数。

3.民主集中制定标法,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中标人。定标会人员数量为3人以上(含3人)单数。

4.定标委员会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工作。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招标人应组建定标成员库,定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从定标成员库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

招标人建立的定标成员库应报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人数应不少定标委员会人数的3倍,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1)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

(2)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除外)工作人员;

(3)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母公司、子公司人员或者公司外相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除外)工作人员;

(4)各级政府因建设管理需要,成立的长期承担地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简称“大甲方”)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组成“大甲方”的各部门的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除外)工作人员。

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应当参加定标委员会,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主持定标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前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招标人应当结合实际,自行选择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票决抽签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有效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三)择优原则

招标人在定标前应当对评标委员会定性评审结果与实际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实,重点对投标人的企业实力、企业信誉、履约能力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进行核实,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审查核实情况并作为定标参考。在考虑价格因素时,招标人应坚持投标人投标报价和其履约能力、服务质量等与招标项目相匹配的原则。

招标人在择优时可以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应重点考察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直接关系到中标人标后能否良好履约的因素。

企业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行业排名(如有)、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营业额、利税额、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方面。

企业信誉包括获得各种荣誉、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同时应重点关注近几年的不良信息,包括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各种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对其的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不合格记录以及其他失信记录。拟派团队履约能力与履约水平考核方式,可以考察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也可以对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

四、定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必须做好定标会记录、录音、录像等工作,留好痕迹,做到可追溯、可倒查。招标人应在定标会结束后3日内,将定标记录、定标报告提交交易中心归档保存并同时公告定标结果。定标记录应包括参加定标的人员名单或者定标委员会备选人员名单、正式人员名单。定标报告应包括参加定标会人员或者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定标后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从有效定标候选人中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由原参加定标会的人员或者原定标委员会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三)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违法行为的;

(四)中标人有其他不能继续履约等情形。

五、附则

大冶市、阳新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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