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招投标“评定分离”制度顺利实施,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局长严建国就“评定分离”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什么是招投标评定分离?
答:招投标“评定分离”,即将评标和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遵循权责统一、规则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给招标人提供全面、公正的专业意见,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招标人负责定标,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和推荐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
问:实行评定分离制度的背景?
答:(一)坚持目标导向。就是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地服务服从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问题导向。就是聚焦招投标活动中暴露的一些突出问题,如围标串标、假借资质等现象屡禁不止,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影响了工程推进的质量和效率。必须用改革的办法加以破解。
(三)坚持政策导向。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10日出台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对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提出了“逐步实行评定分离制度”具体要求,为评定分离实施提供了基本遵循。
(四)坚持实践导向。目前江苏、浙江、湖南、深圳等各地相继推行评定分离改革,改革成效显著,主要表现在:招标人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围标串标现象减少、企业诚信意识得到加强、好队伍中标机会大大提高。
问:实行评定分离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答:“评定分离”是招标投标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评定分离”改革实行评标权和定标权分离,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真正发挥评标委员会专家咨询和决策参谋的作用,给招标人提供全面、公正的专业意见。招标人负责定标,发挥招标人在定标环节的决定性作用。招标人是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的管理职责,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评定分离”改革一方面实现了“业主负责制”的权责统一,将定标权还权于招标人,严格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另一方面聚焦交易效率、聚焦交易公正、聚焦交易监督,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阳光交易再加力,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
问:评定分离的实行范围是什么?
答:目前,我市“评定分离”的实行范围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中包括施工招标,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以及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问:评定分离的评标方法有哪些?
答:对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0万元)或者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技术标采用定性评审制,商务标采用定量评审制,投标报价采用定量评审制。此评标办法主要适用于小型工程或者技术简单工程,优点是评审简便、操作容易,有竞价。
对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1000万元)或者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技术要求特别高的招标项目,技术标采用定量评审制,商务标采用定量评审制,投标报价采用定性评审制。此评标办法主要适用有一定规模工程或技术要求高工程,优点是考虑了技术方面因素,能客观反映工程技术实际要求;投标报价采用定性评审,主要是防止投标人串通投标,同时,为了防止投标人恶性报高价,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问:评定分离的定标候选人如何确定?
答: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在投标报价合格或者技术标合格的基础上,将得分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定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列顺序)。定标候选人原则上不得少于3家,不宜超过7家,具体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问:评定分离的定标方法有哪些?
答:招标人应当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及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合理选择采用下列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有效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一)董事会议事定标法,由招标人董事会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经集体审议、独立表决等决策程序,确定中标人。
(二)行政首长负责制定标法,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单位,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招标人行政首长确定中标人。
(三)民主集中制定标法,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单位,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中标人。
(四)定标委员会定标法(直接票决定标、逐轮票决定标、票决抽签法、集体议事法、价格竞争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工作。
问:评定分离的定标择优原则是什么?
答:招标人在定标前应当对评标委员会定性评审结果与实际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实,重点对投标人的企业实力、企业信誉、履约能力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进行核实,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审查核实情况并作为定标参考。在考虑价格因素时,招标人应坚持投标人投标报价和其履约能力、服务质量等与招标项目相匹配的原则。
招标人在择优时可以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应重点考察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直接关系到中标人标后能否良好履约的因素。
企业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行业排名(如有)、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营业额、利税额、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方面。
企业信誉包括获得各种荣誉、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同时应重点关注近几年的不良信息,包括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各种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对其的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不合格记录以及其他失信记录。拟派团队履约能力与履约水平考核方式,可以考察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也可以对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
问:评定分离的招标人在“择优”的同时也可进行“比劣”,“比劣”可参考要素有哪些?
答:(一)有无串通投标,围标,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行为;
(二)有无挂靠,以他人名义投标,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行为;
(三)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四)投标人在招标人的项目中有无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五)其他不良行为等。
问: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总体原则是什么?
答:(一)先立规则后做事。定标工作涉及巨大经济利益,如果定标没有规则,招标人容易成为利益主体攻击对象;如果规则不是事先制定,而是在定标过程中临时确定,无论该规则是否公平、公正,当利益相对方质疑时,看似合理理由却可能无法令人信服。为此,招标人采用票决方式进行定标的,应事先确定相应的定标工作规则,并严格按照规则办事,不临时动议,不临时改变既定规则。
(二)树立合理价值观。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种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的活动。招标人通过招投标选择一个履约能力较强、商务价格合理的中标人,是当今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主流价值观。
(三)确保内控机制相对稳定性。招标人事先确定定标工作规则作为内控机制应保持相对连续性、稳定性,除了不断完善、调整外,价值观不宜突变,避免规则沦为一事一议。
问:评定分离定标前准备工作有哪些?
答:(一)组建定标人员库。招标人应成立定标人员库,并报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人数应不少于定标委员会人数的3倍。
(二)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最多不超过11人,组长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担任,其他成员原则上从定标人员库中随机产生。招标人确需外聘人员参与定标的,可以外聘人员,但应对外聘人员的定标行为负责。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定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定标候选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定标候选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组建定标监督小组。招标开始前,招标人应及时组建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委员会的定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评估是否符合内控机制及价值取向,确保定标过程公正、公平。定标监督小组原则上由三人组成,一般为招标人本单位或上级单位纪检监察人员,也可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指定骨干成员参加。定标监督小组有权就定标委员会违反定标规则的行为进行质询。